工资薪金福利涉税与社保费基数分析-9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时间:2022-09-16 11:13:38

工资薪金福利涉税与社保费基数分析

摘要:“工资薪金福利”是企业的投资者、管理者和员工都比较关心的热门话题,因为它直接影响到每个人的经济利益。“工资薪金福利”通常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基数问题。国家税务局也出台了很多公告对“工资薪金福利”涉税事宜进行界定和规范,涉税事宜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隶属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目前没有统一政策对“工资薪金福利”口径予以详述,咨询时也没有一个部门能把所有的事项解释清楚。

关键词:工资薪金福利;社保费基数;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施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一般由企业人事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缴纳基数及比例,计算缴纳金额,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各地税务部分征收。从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之后,由于社会保险费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信息相关联,税务部门会通过大数据进行交叉稽核和交叉比对,预警提醒,有些人就对三者之间的关系搞不清。笔者发现部分企业将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作为计算社会保险费基数的口径,也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扣除依据。实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依据是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界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依据的是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界定的“工资总额”,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合理工资薪金”,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是相等的关系。本文梳理一些易于混淆的常见费用,结合具体的政策详述各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帮助大家把“工资薪金福利”管好,做到心中有数,即为企业节省成本,又避免多交或少交税款,并有效应对税务部门的大数据交叉稽核和交叉比对。

一、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独生子女补助

(一)个税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财税字〔1995〕82号内容,对于企业据实支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虽然税收政策没有要求税务机关制定扣除标准,但在实务中,有些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参照企业的支付标准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执行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据实支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中工资薪金总额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范围。笔者认为此项支出与企业因公业务的差旅直接相关,员工在外餐饮花费比在家/企业食堂就餐支出多属于补偿性质的支出,应该按照差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社保基数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令1号,“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又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不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务中,为了避免理解歧义,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制度》,明确员工出差符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报销差旅费,并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标准予以规范;入账资料必须有员工填写的《出差申请》和《差旅费报销单》,后附发票、清单予以佐证等,《差旅费报销单》详细记录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业务目的等内容,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标准与员工的差旅费/误餐补助报销单据一同支付,不能单独统计按月与员工工资一同发放。

二、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

(一)个税规定

根据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从福利费中列支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涉及取暖补贴免征个税的标准参照各省市的规定。比如:甘财税法〔2018〕15号“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当地政府对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9〕3号,“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口径。

(三)社保基数规定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不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资料说明,冬季取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个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口径都是福利费,但不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三、车改补贴、通讯补贴

(一)个税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调查测算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确定的方案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执行。比如:甘财税法〔2018〕15号就规定了政府和企业相关岗位公务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按月按照标准发放给员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能计入福利费”。

(三)社保基数规定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条:单位发放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向职工实报实销本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费、自己的手机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通信费除外,未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的费用均计入工资总额)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资料说明,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的口径都是工资薪金,但是符合国家税收标准内的车改补贴、通讯补贴才免征个税,企业需要制定政策明确发放标准,可随工资一同发放,在个税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其他栏内。

四、商业性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一)个税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具有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优识别码(“一人一单一码”需打印在保单上)的商业健康保险,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允许200元/月(2400元/年)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财税〔2009〕27号也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向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不能扣除,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二者的区别是补充医疗保险由各地省市政府出台相关规定,规范支付标准和缴纳方式。比如《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三)社保基数规定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条,“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以上可知,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均需缴纳个税,且商业保险需要列入社保基数,但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笔者建议企业给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按照工资薪金直接支付给员工,由员工自己缴纳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在此也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将企业给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作为福利处理,只要福利总金额在工资总额14%以内则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生活困难补助、探亲假路费

(一)个税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取得从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可以免征个税;根据国税函〔2001〕33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报销超过标准的探亲路费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困难补助、探亲假路费均需作为本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安家费、探亲假路费”是企业的福利费开支,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社保基数规定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不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资料说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假路费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口径都是福利,但不列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这两项费用实务中不多见,也不是人人有份的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福利费。

六、实习生工资

(一)个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明确实习生的实习工资与任职、受雇无关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税申报时,选择非连续性劳务报酬。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社保基数规定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不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七、退休人员返聘工资

(一)个税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的“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满足的按照劳务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返聘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社保基数规定

经咨询甘肃省社保机构,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社保不再缴纳。通过以上资料可见,工资薪金福利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社保费基数口径,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是相等的关系,日常实务中应予以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涉及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需要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填报,不征收的不填报。各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原则大体相同,企业为员工承担五险一金的成本占人工成本的比重大约为40%,我们可以利用差异筹划为公司节省成本。比如:聘用实习学生。聘用还没毕业的学生到企业实习,既可作为企业后备人才予以培养,也可按照法律不缴纳社会保险。聘用离退休人员。企业聘用已经离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聘用兼职员工。这些人员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主要利用业余时间为第三方提供服务,第三方单位按照劳务费支付报酬,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务外包。季节性或临时性用工外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既可以减少企业管理人员的成本,也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做筹划的同时,也要合法。有些企业对流动性大、季节性用工的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虽然这些员工的工资薪金均依法申报了个税且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是否缴纳了社保无关,但现在社保由税务局统一征收,也存在社保欠缴追缴、加收滞纳金的风险。对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要索取发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且无论是否有税款都需要支付方全员申报个税;实务中为便于执行,要积极与收款人沟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在次年做个税的汇算清缴,填写专项扣除内容,多缴的个税可以办理退税。在实务中,会计核算要严格,不要多列或少列工资薪金福利,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货币性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要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业务开始时提早规划节约税收成本。比如:购进或租入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和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购进或租入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同时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或租赁费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如果仅限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集体福利,进项税不能抵扣。职工食堂的折旧费。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项目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可以全额抵扣。整个企业费用核算一盘棋,企业应搞清楚三者的口径差异,实际发生时建立台账统计记录,既能避免多交或少交税款,也能避免多算或少算社保缴费基数。数据梳理清晰,以便于有效应对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进行交叉稽核和交叉比对,涉及差异有理有据的予以解释。

参考文献:

[1]陈学慈,向红.浅析工资薪金中福利的税收筹划[j].管理观察,2018(29):150-152.

[2]王翠萍.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7):86-87.

作者:蔺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