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论文十篇-9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时间:2023-03-14 11:58:17

保险市场论文

保险市场论文篇1

【论文摘要】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内在需求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显滞后。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景作出分析,以期为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行业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增加,随着人口红利期的到来,投资理财观念的更新,保险业也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

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我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我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

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新的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以前国内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来新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批,但2004年批准了一批新保险公司筹建,包括批准设立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险专业公司,第一家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济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截止08年9月国内已成立寿险保险公司59家,财险保险公司161家,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

1.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1.2.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

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1.2.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我国2007年的保险深度为2.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我国的107倍,日本是我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1.2.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

2.预计未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综观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保险业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保险业基础不断加强,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保险业正在转型,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

2.1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成功改制标志着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我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我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

2.2经营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

2.3保险产品品格化加强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随着保险功能不断深化拓展使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向更高层次发展。对政府来说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企业来说,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人们在医疗、保险、教育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险来解决。

2.4保险制度创新化涌现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5经营管理日益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2.6行业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产品和定价的影响力加大。随着保险公司境外融资和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保险市场论文篇2

关键词:保险市场不完善保险监管

保险市场不完善现状

(一)保险人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很强。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除外资企业外,几乎全是国有控股股份公司,通过其与各级政府的特殊关系,依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垄断性。

主体产权资格的缺位或者说不明晰必然导致国有保险企业的多重经营目标。在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如除经营商业保险外,还要经营一些政策性保险;除考虑效益最大化以外,还要考虑达到当地政府解决就业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的不清晰,经营目标的模糊,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经营者追求企业短期指标。更严重的情况在于政府直接干预保险经营。

政府作为保险业监管者的同时也是保险企业的最大股东,有权过问保险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目前政府对保险经营的直接干预突出表现在保险经营中展业和理赔两环节上。这样,不但保险公司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也被他人控制,而且也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不利于保险监管。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果说投保人用自己的钱投保,自己承担风险,也享有风险保障的话,他就是高质量的投保人,对于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转有极强的监督作用。然而,我国很大一部分保费收入来自国有单位,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与明晰产权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国有单位的决策者选择保险公司,不是主要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把保险公司的高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投保人的质量问题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为不正当竞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投保人的行为也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保险公司花更多的精力去培植这种土壤,而不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个人投保人虽然从产权角度来说符合成熟市场的要求,但他们尚且缺乏对保险行业的充分了解,往往不能有效鉴别保险公司的业绩,对各种保险业务的利弊也只停留在感性的认识层次上,加上相关法律知识的淡薄,他们的行为往往具有盲目性,不但不能有效监督市场的运作,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的管理难度。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披露的信息只侧重于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拘泥于法律形式而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另一信息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在于保险中介的有限性。首先,在保险中介人中,仅保险人有了长足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数量还极为有限,仅在沿海一些城市有为数不多的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的缺位,使投保人企图减少其事前非对称信息的愿望难以实现。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只在某些城市和地区零星存在。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风险的评估并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专业性的分析核算。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有利于加强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增强保险双方的信任度。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缺位,不能不说是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的缺陷。再次,就目前广泛采用的保险人制度而言,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目前近50万个人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有30万人;保险人素质低下,故意告知不实,蒙蔽客户。此类现象已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不但不利于保险双方的信息沟通,反而造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不信任,使双方沟通更为困难。

我国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会建立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建立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采取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失的管理办法,保持公司长时间正常运营。正是由于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使其保险市场得以实现有序发展,从而使保险监管从严格走向宽松有了坚实的基础。而其中,关于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改革又包括以下几点:

1.监管会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险公司行业会计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公司的保户和债权人的利益。

2.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

3.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资本市场中是促使市场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强制性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机制,调动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又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甚至是资本市场规范中应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4.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实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宣传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从本质上讲,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与现行通用的财务报告模式不同的是,大众传播报告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会计信息(联机报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然后传递给使用者(脱机报告)。这种作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5.有差别、公开性的信息披露。保险监管部门是保险业信息的间接使用者,而作为直接需求者的投资者、债权人及保户,他们要求的是公开性的、易得到的信息。这样,定期财务报告以外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一般保户而言,专业的会计指标晦涩难懂,而保险公司的信誉、产品信息以及经营业绩则是他们更关心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关键业绩指标,尤其像留存收益表和股东利益分配表等等;而债权人关注的目标则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有差别、公开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范围就应该更宽,针对性更强。

(二)尽快完善信息传导机制以增加市场透明度

透明度是保险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了解到有关情况及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明智的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整顿中介市场,提高中介人素质,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应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在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做出合理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使保险公司的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郭畅.关于保险监管的经济分析[j].经济评论,2001(4)

保险市场论文篇3

关键词:保险市场不完善保险监管

保险市场不完善现状

(一)保险人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很强。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除外资企业外,几乎全是国有控股股份公司,通过其与各级政府的特殊关系,依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垄断性。

主体产权资格的缺位或者说不明晰必然导致国有保险企业的多重经营目标。在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如除经营商业保险外,还要经营一些政策性保险;除考虑效益最大化以外,还要考虑达到当地政府解决就业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的不清晰,经营目标的模糊,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经营者追求企业短期指标。更严重的情况在于政府直接干预保险经营。

政府作为保险业监管者的同时也是保险企业的最大股东,有权过问保险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目前政府对保险经营的直接干预突出表现在保险经营中展业和理赔两环节上。这样,不但保险公司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也被他人控制,而且也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不利于保险监管。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果说投保人用自己的钱投保,自己承担风险,也享有风险保障的话,他就是高质量的投保人,对于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转有极强的监督作用。然而,我国很大一部分保费收入来自国有单位,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与明晰产权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国有单位的决策者选择保险公司,不是主要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把保险公司的高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投保人的质量问题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为不正当竞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投保人的行为也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保险公司花更多的精力去培植这种土壤,而不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个人投保人虽然从产权角度来说符合成熟市场的要求,但他们尚且缺乏对保险行业的充分了解,往往不能有效鉴别保险公司的业绩,对各种保险业务的利弊也只停留在感性的认识层次上,加上相关法律知识的淡薄,他们的行为往往具有盲目性,不但不能有效监督市场的运作,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的管理难度。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披露的信息只侧重于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拘泥于法律形式而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另一信息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在于保险中介的有限性。首先,在保险中介人中,仅保险人有了长足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数量还极为有限,仅在沿海一些城市有为数不多的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的缺位,使投保人企图减少其事前非对称信息的愿望难以实现。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只在某些城市和地区零星存在。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风险的评估并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专业性的分析核算。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有利于加强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增强保险双方的信任度。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缺位,不能不说是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的缺陷。再次,就目前广泛采用的保险人制度而言,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目前近50万个人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有30万人;保险人素质低下,故意告知不实,蒙蔽客户。此类现象已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不但不利于保险双方的信息沟通,反而造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不信任,使双方沟通更为困难。

我国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会建立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建立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采取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失的管理办法,保持公司长时间正常运营。正是由于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使其保险市场得以实现有序发展,从而使保险监管从严格走向宽松有了坚实的基础。而其中,关于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改革又包括以下几点:

1.监管会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险公司行业会计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公司的保户和债权人的利益。2.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

3.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资本市场中是促使市场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强制性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机制,调动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又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甚至是资本市场规范中应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4.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实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宣传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从本质上讲,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与现行通用的财务报告模式不同的是,大众传播报告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会计信息(联机报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然后传递给使用者(脱机报告)。这种作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5.有差别、公开性的信息披露。保险监管部门是保险业信息的间接使用者,而作为直接需求者的投资者、债权人及保户,他们要求的是公开性的、易得到的信息。这样,定期财务报告以外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一般保户而言,专业的会计指标晦涩难懂,而保险公司的信誉、产品信息以及经营业绩则是他们更关心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关键业绩指标,尤其像留存收益表和股东利益分配表等等;而债权人关注的目标则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有差别、公开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范围就应该更宽,针对性更强。

(二)尽快完善信息传导机制以增加市场透明度

透明度是保险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了解到有关情况及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明智的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整顿中介市场,提高中介人素质,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应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在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做出合理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使保险公司的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郭畅.关于保险监管的经济分析[j].经济评论,2001(4)

保险市场论文篇4

[论文摘要]保险公估公司在国外保险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仅是近几年才真正起步,对保险业外人士而言,保险公估尚是一个新名词。本文对保险公估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中稳健成长、并已发挥出的独特作用进行介绍分析。

保险市场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是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市场构成的,而保险中介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由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即保险公估公司)三方主体构成。十七世纪国外即有了公估人,而随着其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公估人在保险理赔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时至今日,只要有赔案发生,国外保险当事人第一想到的就是公估人,公估人在其保险市场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公估人起步晚、发展缓,即使是现在,“公估”对多数保险业外人士而言,仍是一个新名词。从2001年3月23日第一家保险公估公司成立,至今我国保险市场中已然有180家公估公司。

一、有了公估公司,保险理赔的公正性得到更有效的保证,被保险人先前的弱势地位有了改观

没有公估公司的日子里,保险人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理赔的天平因而难免有所失衡,保险人惜赔、漏赔现象时有发生,其公正性受到公众的质疑;而今有了公估公司的介入,保险理赔的公正性得到更有效的保证。公估公司的中介身份决定了其处理赔案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公估公司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成立的独立中介,不受制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处理保险赔案,针对赔案作出的公估结论在保险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条件下起作用。

保险人、被保险人是运动员,公估公司是裁判,这种角色的调整与重置无疑是科学合理的。某建工一切险赔案中,被保险人报损清单中列明的某建材价格经公估公司核查发现明显偏低,因此在公估报告中据实对此项作了更正,保险人提出了不同意见:报损清单中的每一项目是由被保险人填具并签章确认的,错不在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此利益受损应自行负责。公估公司据理向保险人耐心解释、说服,最终达成共识,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因此得到了应有的补偿。此类裁决无疑是公正的、令人信服的。

二、有了公估公司,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进一步提高,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的鉴定更趋专业化

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出险原因千差万别,为确保公估结论的准确性,公估公司一般建有专家库,每一赔案均有相关行业的专家参与。是否了解保险标的是处理赔案的关键,而往往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损失标的知之甚少,这就给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很大的难度。此类赔案交由公估公司处理,许多问题会得到最理想的解决:公估公司首先会派出专家及公估师对出险现场进行查勘,掌握出险前后的情况、出险现场的情况,而后对出险原因、损失程度做出专业鉴定,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公估公司的公估意见既客观、公正而又专业,容易得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信服。在专业基础上进行的保险理赔,其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赔与不赔、赔多赔少更有说服力。很多时候,公估公司在办结赔案之后,还会应保险当事人的要求,对日后资产的管理、防灾防损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建议,使其对风险的防范与应对更加科学化。

三、有了公估公司,保险理赔效率进一步提高,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不满情绪得到缓解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老百姓针对保险人较普遍的不满说法之一,大体意思是说,如果你要投保,那么保险公司会十分主动地将优质服务送到你的面前,但一旦出险了,保险公司就没那么主动了,甚至会“变脸”,效率与投保时相比完全两样。保险理赔效率低、服务差,是民族保险业的痼疾。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惜赔”现象时有发生,加上理赔时角色转换、成了“大爷”,态度自然不客气,能推则推、能挡则挡。而有公估公司参与的保险理赔则完全不同,理赔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

首先公估公司的立场是公正的,赔多少依据出险事实、保险约定来判断,不受制于任一方保险当事人,不会惜赔或骗赔。自然不会因此挖空心思、制造矛盾而浪费时间;再者公估公司是专业的,对损失原因的鉴定、损失价值的评估、保险责任的认定必然更科学、更有说服力也更有效率,大大缩短了出险现场查勘、定损理算、谈判协调的时间;而且,公估公司一般在公估结论得到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条件下出具报告书,使得赔案几乎不可能有反复,可以做到“一次到位”。实践中,亦正是公估公司的客观、公正、专业以及良好的作业态度、作业效率,起到了调节器、剂的作用,缓和、化解了保险各方当事人的矛盾。据广西首家公估机构———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九游会国际的介绍,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赔案中发生激烈矛盾、难以调和时,一般会聘请公估公司介入,而公估公司以其高效的专业服务使得赔案顺利解决,保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欢。200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及部分省级消费者协会将部分保险条款点评为“霸王条款”,保险人最大范围地受到国人的口诛笔伐。笔者认为,借助公估公司的力量,提高理赔效率,是重塑保险人诚信的有效途径

四、有了公估公司,投(承)保的盲目性进一步减少,保险人、被保险人投(承)保行为更趋科学化

保险市场开放之后,人保、太保、平保“三足鼎立”成为历史,国内外资本直接或间接参与了竞争,市场争夺空前激烈,“以低费率打动投保人”一度成为国内保险人竞争的主要手段,致使赔付率不断攀升,利润率不断下降。惨痛教训使保险人认识到,不考虑风险、仅注重市场占有是行不通的。聘请公估公司对拟承保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听取公估公司的专业意见是十分必要的。“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是公估公司的另一主业。籍借强大的技术力量,对拟投(承)保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对标的所面临的、尚未发生的和潜在的各种客观风险进行识别、估测、鉴定。

保险市场论文篇5

关键词:保险市场;转型;营销;创新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正逐步转型:一方面,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保险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全部地域和除有关法定保险以外的全部保险业务。目前,除了外资在合资寿险公司中的股比不得超过50%、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有关法定保险业务以及对外资保险经纪股比和业务等若干限制外,保险业已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另一方面,保险业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其主要标志是保险供给主体的竞争性和保险服务的差异性突显,保险消费行为的主导性增强,保险消费方式的选择性增多。保险市场的变化带来了消费者行为和动机的较大变化,消费动机与行为更趋理性和实效。这些变化无疑对当前的保险营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创新营销,对激发潜在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销思路的创新

转型期的中国保险业,路子应当怎样走,需要很好地思考,因为这关系到中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命运和前途。在我看来,新的发展思路应当明确以下四个定位:第一,保险营销观念的定位:应从单纯的市场营销观念转向社会市场营销观念;第二,保险功能的定位:应从单纯的风险转移工具转向风险管理及个人理财手段相结合;第三,保险业务的定位:应从单纯的保险转向以保险业务为核心,高度重视投资业务相结合;第四,保险公司的角色定位:应从单纯的保险企业转向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公司。这样四个定位基于国际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我们不得不正视人口老龄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金融一体化因素对保险业发展的巨大影响和冲击。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国际上金融领域内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逐渐被打破,金融一体化经营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意味着银行、证券、保险各类金融产品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产品的交叉将越来越普遍,纯粹的保险产品将不再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虽然在中国现有的环境和法律制度框架下,四个定位还不能一步到位,但保险业必须明确这个发展趋势,并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如果保险公司营销观念仍局限于市场营销观念而不转向社会市场营销观念或将自己紧紧地束缚在保险领域,仅仅做单纯的保险业务,那么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在未来发展格局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营销内容的创新

保险业营销内容的创新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风险管理方式创新和营销团队管理的创新。

(一)保险产品创新

产品创新有三种主要的方式:一是原创式创新,即从无到有,设计出一种全新的产品;二是派生式创新,即从一种产品衍生出另一种产品,或者从产品的基本功能衍生出其他功能;三是组合式创新,即将现有的产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成一种既具有原先产品的某些特点,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老产品的新型产品。原创性创新在产业发展的初期很容易做到,但随着产业的逐渐成熟,大量的创新是发生在派生式创新和组合式创新方式上。例如,由早先只具有纯保障功能的寿险产品派生出既具有保障性、又具有储蓄性、甚至投资型功能的产品,这是一种派生式创新;投资连接产品则是一个典型的组合式创新的例子,它将保险产品与共同基金产品“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兼具两种产品特征的新产品。

(二)保险服务创新

保险产品大多承保的往往是人们忌讳的、与损失、灾害、死、伤、残等相联系的风险。这种产品忌讳性的特点使得人们在产品的购买阶段通常是较被动的,而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对“产品”又有极大的需要。保险产品的特点决定了保险服务必须真诚、及时、便捷。方便被保险人投保、及时为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给付,做好保单销售出去以后所有的基本服务等(例如提醒投保人缴费、耐心、细致地答复被保险人的咨询),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基本服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据国务院发展经济研究中心不久前所做的“中国50城市保险市场需求”报告,在对全国25000个家庭所做的保险调查表明,公众对保险行业的满意度只有30%,比电信行业的的满意度还低。如果保险公司连基本的服务都没有做到,却谈什么服务创新,那是本末倒置。如果消费者对保险的服务不满意,由此根本不购买其所谓的“创新产品”,那么,产品创新是毫无意义的。

(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

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都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例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手段的完善,原先不存在的风险成为新的承保对象,原先不可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原先小额标的、小额索赔的保单成为巨额赔款保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去认真研究可保风险的特性,不进行风险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那么,再好的产品,再好的服务,也不可能使管理风险的保险公司脱离“险境”。目前,国际保险业风险管理手段在不断创新,产生了诸如自保公司、有限风险产品、多触发原因产品、应急资本、保险风险证券化等各种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以及整合风险管理方式(integratedriskmanagement)等。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认真分析资本市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金融意识、监管者的水平等具体因素,进行风险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

三、营销策略的创新

(一)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

我国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均衡性市场,存在着显著的地区差异、险种差异和服务差异,因此,保险营销应适应市场转型的需要,因地、因人、因险种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

1.实施“地区差异化”策略。根据地域和区位不同,我国的保险市场可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市场。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客户群层次相对较高,需求多样化,观念更新相对较容易,基础建设较完善,网络硬件环境建设较好,加上数字签名等安全保障技术的应用,在外部环境上,城市完全具备推动网络销售的条件。尤其对于高学历、高收入的年轻白领,网络销售将是有效渠道,可采用人员推销、电话直销、委托中介、网络销售等策略。而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没有普及电话,更不要说网络,而且老百姓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水平较低,保险理念和保险观念缺乏,保险市场处于拓展和开发阶段,应采取人员直接推销、委托推介策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低,应专门设计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保单和条款。

2.实施“对象差异化”策略。由于个人的经历、意识、偏好等原因,使消费者也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因此,保险营销应特别注意不同消费者口味的差异。对象差异化营销策略就是要做到有的放矢,又要区别对待,像医生治病一样对症下药,像老师教育学生一样因材施教,像农民种庄稼一样因地制宜;对象差异化策略就是要为消费群体的特殊需求而实行“定单”服务。老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到头来只能是相识满天下,知己无一人。“顾客是上帝”只是相对的结论,你自己的顾客才是真正的上帝!即使你的产品质量再好,如果顾客错位,仍然无人问津。

(二)实施文化营销

要突出营销中的文化含量和文化品位。对于保险消费者,服务的本质在于具有文化特色。作为一种具备文明意识和文明要求的生物,人类除了依靠实践活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改造周围环境以外,总是企图把简单的生存上升到一种至真、至善、至美的环境,总是希望在满足生理需求的同时,获得心理上的愉悦。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行为越来越具有文化性。也就是,现代营销不再是简单的一买一卖,而同时是一种文化交流,需要在营销中巧妙地融入保险知识、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等,使买卖关系淡化为文化展示与交流,从而拉近客户与公司的关系。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商品也大体具有商品的一般特征,无论是“名牌”、“特色”还是“创新”服务,都是公司员工经过多年的实践创造出来的有鲜明个性的服务“精品”,它以一种文化形态渗透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体现在公司与客户接触的各种层面上,并赋予公司名称以特有的内涵,使其信誉倍增,极富魅力。这种服务虽然仅以一种活动、一种行为,独立的或伴随着有形产品的提供满足客户的需要,但它却以与众不同的风格文化使人们认同、青睐、接受。了解保险营销面对的文化环境,了解目标客户的文化背景,消除文化障碍,争取客户的文化认同,是保险营销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美]罗佰杰·杰克·特劳特营销定位[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3.

[2]晓珊.“改进保险商品的销售方式”[n].中国保险报,2001,

(10).

保险市场论文篇6

关键词:湖北县域保险市场问题策略

县域保险是指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区域保险。大力发展县域保险对加快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新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湖北是农业大省,县域人口占总人口的80%,县域gdp占全省gdp总量的58%。2004年,县及县以下保费收入达39.39亿元,占全省总保费的32.14%。近年来,湖北省县域保险市场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同其他省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例如,2004年,河北省县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88.9亿元,县域保险保费在全省总保费收入中占比为43.2%,在全国属较高水平;处于中部地区的湖南省2004年县域人身保险保费收人为33.52亿元,占全省人身保险总保费收入的36.8%。这表明,湖北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与本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而且还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其他省份。本文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从营销学的角度探讨湖北县域保险市场营销中的问题及策略。

湖北县域保险市场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一)营销观念滞后

调查表明,不少保险公司在开拓县域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并不是按照现代营销思想去做的,而是按照传统的供给导向型的营销思想去开发市场,即根据企业计划的保费和利润目标,扩张大经营网点,招聘保险员工,从保险公司便利出发选择业务种类与产品供给,建立营销渠道,为客户提品和服务。营销观念的滞后,使得保险公司在开拓县域保险市场的过程中进展缓慢,效率低下。

(二)市场定位不准

一些保险公司单纯地把市场营销当作市场竞争的一般手段,为了取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对几乎所有的业务领域、所有的市场机会都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参与竞争。这种脱离实际、漫无边际和缺乏针对性的经营方式,没有将竞争建立在系统、科学的市场分析基础上,忽视了竞争者的定位状况和目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评价;没有通过市场细分来发现市场机会,确立明确的市场定位,并没有将保险公司经营重心放在自己最擅长的领域,最终必然导致在市场竞争中无的放矢。

(三)产品开发不够

在调查中可以发现,目前保险公司销往县级市场的保险产品基本上都是从城市到农村的简单转移,没有针对县域居民的专门险种,导致在广大县域销售的保险产品缺乏城乡差异、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状况差异。具体表现在:保险险种结构单一,为“三农”量身打造的险种少;产品同质性高,针对性不强,卖点不突出;内容陈旧,创新能力不足;部分保险条款冗长晦涩,使县域居民望而生畏,严重影响到产品的销售。

(四)销售渠道不畅

近年来,湖北省的保险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主要是依靠保险公司机构和人员的扩展,没有重视多元化销售渠道的建立、健全及维护。目前我省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主要是保险公司的推销人员和保险人,电视、电话、银行、邮政、网络及保险经纪人等销售渠道较少。这样一种单一的销售渠道存在着明显的结构失衡缺陷,保险推销人员和保险人素质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一些保险机构具有明显的行业垄断行为,从而成为阻碍保险业发展的一大难题。

(五)人员素质不高

一是结构不合理。保险从业人员中,经过专门训练,拥有较高素质的人员较少,绝大多数是保险公司聘请的临时人员,他们来自各行各业,文化程度不高,素质偏低,特别是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保险训练;二是保险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高,缺少专门针对县域居民的销售策略与技巧;三是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中只顾赚钱,而不注重客户的实际需求,坑蒙拐骗,说假话,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和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形象;四是保险人员流失率较高,给企业及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如成本过高、服务质量无法提升、严重影响组织绩效、企业口碑不佳等。

(六)服务体系不全

相关研究表明,保险服务水平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从湖北省情况来看,保险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服务网络不健全。乡镇是县域保险的重要支撑点。但是,目前除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外,其余公司很少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即使是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许多乡镇营销服务部也只是一个营销员开会、领据和交单的地方,缺乏必要的电脑网络、服务队伍,无法满足县域保险的客户服务需要,山区及边缘地区的出单、理赔服务无法保证,续期收费没有专职队伍,主要依靠业务人员代收,既容易导致保单欠费甚至失效,也不利于公司加强管理。服务内容不完整。过分注重保险推销过程中的服务工作,而忽视保险销售前及销售后的服务工作。服务方式较为落后。传统的服务方式使用得多,现代的服务方式使用得少。

(七)管理水平欠佳

从调查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在管理方面缺乏科学性、系统性,重点不突出以及管理方法过于简单。其中最明显的是忽视企业的诚信管理。一是保险公司诚信管理的意识淡薄。大多数保险公司对诚信及诚信管理的内涵及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也极少制定有关企业诚信管理的计划与方案。二是对诚信管理的预期值低。三是缺乏诚信管理的机构和管理的技术与手段。调查中我们发现,目前国内还没有哪家保险公司设有专门的诚信管理部门和配备专门的人员,也没有明确的有关诚信管理的方案和制度,这样就导致诚信管理处于一种“失控”状态,各种失信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从而对公司市场的开拓带来极大的危害。

(八)营销环境不好

保险意识不强。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加上缺乏保险知识,广大县域居民购买保险意识薄弱。诚信的缺失。部分保险营销业务人员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欺诈、误导客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投保者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政策扶持不够。县域保险市场的开发需要很多成本,且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予以扶持,但目前还缺少这方面的政策措施,导致县域保险市场的开拓进展缓慢。

湖北县域保险市场拓展的营销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加快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激活县域保险市场为主线,以保险公司为主体,以优化环境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政府推动、全方位互动的县域保险新型营销体系,通过营销策略创新,大力推进全省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

(一)加大保险体制改革力度,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要充分认识到保险公司是开发湖北县域保险市场的主力军,应发挥保险公司在湖北县域保险市场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表现在: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引导县域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完善治理结构监管,并通过严格的问责体系,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提升公司整体素质。广大企业家要树立学习意识,不断地加强学习,使自己视野开阔,意识开放,以及文化素质,管理素质和政治素质等全面提高,保证自己在管理理念和方法上不落后,从而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大力推进管理的现代化,提高企业管理的效率;加强企业保险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二)创新营销观念,引入先进的营销观念为指导

加强营销观念的创新,大力推行现代营销思想是保险公司成功开拓县域保险市场的前提。

以客户为中心的现代营销观念。要根据不同县域的消费水平和需求特点,根据农民的实际购买力和缴费习惯,有针对性开发一些保费低廉、方便购买、适合县域市场消费需求、条款通俗易懂、具有亲和力的保险产品。要选准产品的市场切入点,避免产品投放“一刀切”。另一方面要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引导客户需求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趋势,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开拓更加广阔的空间。

诚信营销观念。诚信营销是企业将诚信原则贯彻到营销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坚持诚信理念,在整个营销过程中顾及社会、公司、客户以及内部员工的利益,诚实守信,注重长远发展。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也是保险公司稳步发展的基础。开展诚信营销不仅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且可以帮助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还是创造客户、赢得人才的有效手段。

关系营销观念。关系营销是以建立和巩固客户的关系为目的,通过集中关注和连续服务,与客户建立一个互动的长期性关系,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营销观念。在关系营销理念中,企业重视的是与客户的关系而非单纯的交易过程,企业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客户的价值过渡以争取客户对企业的忠诚。保险公司运用关系营销理念是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创新营销管理,完善县域保险营销管理体系

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既是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

完善县域保险公司营销组织机构。一是要按照目标客户群的不同,设立营销机构。各级保险公司,包括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都应该设立独立的营销组织,配备一定数量的既懂保险又懂营销的人员进行对营销员的管理与指导;二是要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这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的迫切需要;三是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管理。

加强县域保险客户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基层网点信息化建设,使现代科学技术为县域保险客户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撑;在保证风险管控的前提下,从方便广大客户的角度出发,适当简化承保、保全、理赔等手续;建立完善的客户回访制度。要创新服务手段。要改变“等客上门”的传统服务方式,不仅要以良好的服务环境和先进的服务设施赢得客户的满意,而且要积极主动地派出营销人员深入目标客户群中,开展保险宣传,咨询服务等活动,使客户切身体会到保险公司服务的便捷,进而起到扩大和稳定客户群的作用。

不断完善质量标准。保险公司要紧跟保险业发展趋势,在广泛调查、准确研究和掌握客户需求的前提下,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质量标准。同时,也要加强与改善诚信管理。

(四)加强渠道创新,建立与完善销售网络

根据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在渠道创新、建立完善的销售网络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大力发展县域保险机构,完善网络布局。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在县域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简化县域营销服务部设立审批的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对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高管任职资格适当放宽;鼓励和支持专业保险机构在县域延伸机构和业务,放宽县以下兼业机构设立条件,允许农机站、畜牧站等完成企业化改革的涉农事业单位,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险兼业业务。

创新销售模式,拓展业务渠道。在继续发挥直销、、营销等传统销售渠道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和健全兼职个人人和单位人制度,充分利用县域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局、农电所、学校以及农民协会、专业协会等渠道,建立多层次的营销模式,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

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及保险客户的特点及实际需求,积极借鉴国外保险渠道中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大力发展其他形式的保险营销渠道。这些渠道有:直接反应渠道、定点销售渠道、保险经代渠道及保险经纪人制度等。

(五)重视人才培养,造就高素质保险队伍

保险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能否培养一支道德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县域保险营销队伍,直接关系到整个县域保险发展的成败。因此,在建立优秀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方面可通过以下几方面努力:建立广泛的教育合作机制,多方面的培养保险人才。做好人才的引进工作。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企业的培训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和从业准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以及道德修养水平和诚信素质,使每位保险员自觉做到诚实守信、遵守承诺、言行一致、真诚正直。

(六)争取政府支持,完善政策体系

县域保险市场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要有政府、企业、行业主管、农民及社会的共同参与,全力推动,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要按照“多予,少取,搞活”的原则,为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政策倾斜和舆论支持。

各级政府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加强宣传与引导,为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加大财政与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建立县域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解决困扰县域保险市场发展的政策、资金等方面的瓶颈问题。各地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有关精神,把县域保险发展纳入到当地政府的总体发展规划体系,要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把事前预防与事后检查、正面引导与处罚违规行为、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促进县域保险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与农业、救灾、救济、财政等部门合作,积极整合支农资金,发挥保险的“放大效应”,支持帮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相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县域保险市场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保险市场论文篇7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政府支持

农业保险是通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农民,以合理计算保费的形式对种植业、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是农业生产规避风险、补偿灾害损失的一种有效工具。然而,农业的弱质性使农业保险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即纯商业化运营——靠市场自发调节来维护的农业保险无法达到规模经济效应。本文结合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农业保险的实地调查情况,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以寻求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一、问卷调查情况

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位于安徽省西南部,与湖北省黄梅县及江西省九江市接壤,总人口约1500人,计400余户。全村耕地面积约2000余亩,土地肥沃,属亚热带湿润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250天,每年平均温度16.6℃,适宜农作物生长,盛产棉花、油菜、芝麻、大豆、玉米、花生等多种经济作物。村民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棉花,年人均收入5000元左右,在中部几省处于中等偏下水平。选取该村开展此次农业保险调查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此次调查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发放3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76份。关于农民对保险的了解和购买情况的调查结果如下。

被调查的农民90%知道或听说过保险,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的占30%,认为有必要购买保险的占40%,只有15%的农民能看懂保险条款。60%的农户认为保险费负担过重,真正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农户只占20%,加上民政部门购买的养老保险也只有30%,其中为农产品、农具投保的为0%。而在投保的30%人群中,有45%是被迫购买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和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80%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及时的赔偿。这说明该村村民的保险意识很弱,而且保险负担较重。在问及“您的庄稼或者家禽遭到损害时,你会”的问题时,有80%的人回答“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10%的农民回答“靠国家救济或集体承担”,靠亲朋好友的为10%。

通过这次问卷调查可以发现,该村购买普通商业保险的人很少,购买农业保险的则为0%。这说明农业保险机制没有深入到该村村民心中,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非常淡薄。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

1、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谓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由于参加了保险而放松对风险的预防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做了手脚,而保险人却难以了解。逆向选择的产生是由于被保险人对于土地的产出能力和风险状况等信息比保险人更了解,因此可以得到低于他们实际风险水平的费率,从而导致保险效率的降低。在具有一般程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标的物中,市场失灵并不必然发生。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即其标的具有生命性且标的价值会随着生长期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并且农业经营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期的管理水平等。同时,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农民对于农业风险以及土地特质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要比保险人多。由此而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实际保险损失率过高,在按照损失率确定保险费率的情况下,当保险费率高到超过农民自己分散风险的成本时,市场失灵就会发生。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8.46亿元,按9亿农民计算人均不到1元,而养殖业保费赔付率竟达232.2%。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逆向选择的结果相吻合,即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导致农险市场萎缩。

2、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导致市场失灵。农业是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则受益的不仅是农民,还包括整个社会;相反,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整个社会。投保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间的差异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这样全社会就搭了农险投保人的“便车”。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使全社会受益。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也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全社会又搭了农业保险人的“便车”。但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无法对其正外部性进行收费,农业保险的消费量就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有效供给也不足。供需不足,农业保险市场必然失灵。

3、农业风险区域性强。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而且呈明显的地带性与非地带性地域差异,自北至南依次出现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赤道带等6个气候带。这决定了农业风险区域性强,表现为不同区域间农业保险的险别、标的种类、风险事故的种类及周期、频率、强度差异,这造成农业保险单位经营区划、费率的厘定与区分复杂,投入资金与技术的成本很高。

三、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须由政府来提供才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要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既应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又要注重市场的灵活性,并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1、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作为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政府首先要出台《农业保险法》,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相关责任和利益,避免各级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随意性。其次,政府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给予保险机构不同程度的补贴和减免。对技术含量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应为60%~100%,因为这类产业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且大部分是外向型,出口创汇能力强、投入成本高。对传统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为40%~60%,对此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补贴少了农业保险机构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补贴过多则涉及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等问题。房屋、机械及个人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和养老保险应发挥“以险养险”的功效,其补贴值为40%以下。此外,应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也可与地方政府共同筹集设立地方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2、实行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发挥职能进行调节,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是国外调节农业保险市场的成功办法。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民直接进行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财政补贴。直接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把农民推向保险公司,将使需求曲线上移;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补贴,使其获得必要利润,将保险公司引向农业,供给曲线下移,供求曲线就会相交。“以险养险”特许农业保险人经营一定范围的农村险,以其赢利弥补农业险的亏损。

3、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面对农业的非系统性风险需要独自承受高额经营成本,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更是回天无力,没有农业再保险的支持难以发展。再保险的形式多样,国家政策农业保险公司应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而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可以从县、市及区域性的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之间分保。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之一,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失灵恰恰反映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有着很大的潜力,只要政府部门大力扶持和保险公司坚持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产品创新,就可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

【参考文献】

[1]张跃华:1935年以来中国农业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农业经济问题,2006(6).

保险市场论文篇8

关键词:保险市场消费行为营销策略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正逐步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其主要标志是保险供给主体的竞争性和保险服务的差异性突显,保险消费行为的主导性增强,保险消费方式的选择性增多。保险市场的变化带来了消费者行为和动机的较大变化,消费动机与行为更趋理性和实效。这些变化无疑对当前的保险营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调整营销策略,对激发潜在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体式的多层次营销策略

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保险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传统的营销模式已被打破,并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延伸,一些新兴的营销模式正试图重整游戏规则,如“媒体营销”、“电话营销”、“方案营销”等全新的营销策略将被中国保险界首次引入。立体式的多层次营销方式将成为中国保险营销的发展趋势。包括媒体营销策略、电话营销策略和方案营销策略等。业内人士认为,寿险营销模式悄悄变脸,并将在不久的将来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

所谓媒体营销是指保险公司利用大众传媒等工具传递公司和产品信息的一种营销策略。市场转型使保险公司必须改变过去不作广告的传统方式,通过连续的高密集度的广告投放吸引目标客户,目标客户可以拨打公司的免费电话进行一对一的咨询和完成初期投保。公司将根据客户电话所述资料寄出投保单,客户在签署名字后将保单返寄给公司。

应特别注意的是,在实施媒体营销策略时,不论各保险公司选择怎样的宣传渠道、方式,都应遵循形象宣传不宜过分张扬,实力宣传要掌握好尺度,业务宣传切忌片面性,典型事例宣传切忌重物质轻精神,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一方面要注意战略目标的长期性和各个短期目标之间的相关性,因而要注意长期性和阶段性相结合。要始终保持一个险种给公众留下前后一致的印象,在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不断的变换广告方式、广告地点、广告色彩和广告的文化内涵,增加人们对产品的印象,满足人们求新、求变的心理要求,在精神不变的前提下,不断给人们创造新鲜感、美好感和生命感,使产品保持永久魅力,起到“不变应万变”的效果。另一方面要重视对内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对内培训的作用。对内培训的目标是建立管理者与营销人员之间的引导链,而传媒对顾客的引导,必须通过营销人员和管理者进行反馈。根据“内部营销”原理,保险公司的员工也是公司的服务对象,因而保险广告传媒的真实性显得非常重要。这一点要求广告内容必须事先在内部传达,做好沟通,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并把这种做法作为固定的反馈形式。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积淀传统文化价值和适应形势发展趋势,使保险宣传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公益服务;既有超前理念又具高科技含量的奇特概念。建立起一条管理者到营销人员,营销人员到客户之间的引导链,起到引导人们对保险产品认识、接受、熟悉、认证、产生强烈需求的作用。

所谓电话营销策略,是指通过电话方式实现保险营销目标的活动。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特别是一批外资公司的加入,电话直销的营销方式将成为保险营销,特别是寿险营销的重要策略。这是一种完全抛弃现在银行保险、个人和团险营销模式的营销策略。基本思路是:保险公司通过组建庞大的电话营销队伍并对其进行细分,通过银行信用卡附送小额保险和其他险种资料,随后电话营销人员将致电回报客户、介绍保险并询问是否有投保意愿。

随着保险市场的转型,一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全新模式,即从卖产品到卖方案的营销策略将成为保险业的主要方式。客户需要买什么样的保险产品?什么样的险种最适合客户需要?公司将通过方案的形式提供给客户。这就是所谓的方案营销。保险公司随时关注消费者需求的变化,根据市场的需要,成立由专业人士及营销精英组成类似“投资理财管家”的专门机构,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二、“人本化”的营销团队管理策略

保险营销团队是实施保险营销计划的关键。在买方市场下,市场结构、消费动机、消费行为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当前的营销团队管理已不适应这种变化要求,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

激励方式和“育人”机制创新营销行为和营销队伍素质直接相关,营销队伍的素质又与激励方式紧密相联。根据管理学原理,一个人具有“经济人、社会人、自我实现人和复杂人”等多重需求。随着营销人员的地位、收入、年龄等因素的变化,这四个方面也在不断变化,而目前团队的奖励大多重物质奖励,忽略了人的多面需求及其动态变化,以至于单纯的物质奖励因难以满足员工多方面需求而失效。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途径是进行奖励方式创新,变单纯的物质奖励为复合激励,把员工的物质奖励和员工的个人发展、自我价值实现等高层需求结合起来,把“制度留人”和“情感留人”结合起来,用“人本化”激励方式建立一支高素质、稳定的营销队伍。

保险市场论文篇9

【关键词】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发展策略

一、我国保险经纪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保险经纪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1)政府监管效力不高。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经纪人是由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监管部进行监管。根据我国国情,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人实施监管是以《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确定了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目标、内容和方式,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很多方面都没落到实处,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比如一些未经批准、不具备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条件的境外保险经纪人,在境内非法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退出实施不严等。

(2)社会监管机制缺位。在保险经纪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由社会上一些权威评级机构评定,并建立有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如保险经纪人协会等,通过市场和同业舆论来调节和引导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以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行业自律管理几乎为零,虽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行业自律的作用还没发挥出来。

(3)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内许多保险经纪公司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差,有的经纪公司甚至还是家族企业式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无法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认知度低

由于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建立还不到十年,政府、媒体、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经纪人都缺乏相应的宣传,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当多已买了保险或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个人或企业,对保险经纪业务还不够了解,不知道保险经纪人会给他们设计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能帮助他们进行风险控制和规避。由于社会公众不了解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愿意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和投保,当然谈不上产生对保险经纪人的迫切需求,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很难进行展业工作。

3、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时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尽快扩展市场占有份额,每家经纪公司的九游会国际的业务范围都基本囊括了市场上的所有保险业务,从财险、寿险到再保险,只要能找到的业务都做。这种全面开发的业务模式,无法体现经纪公司的专业特征。保险经纪公司无法向投保人提供独特的、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服务,就无法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这种情况使投保人在市场上是选择这家经纪公司还是那家经纪公司,是选择经纪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没有本质区别。许多保险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少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缺乏对客户和险种的针对性,直接导致有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业务,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的放矢,最终落得维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难。

4、保险经纪人自身实力不雄厚

(1)资本实力不雄厚。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现有的资本实力与整个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不协调,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发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从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起点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资本实力不雄厚,更说不上有好的经营业绩,其偿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难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2)业务水平低。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水平总体上还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大量业务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签订等中介业务方面,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佣金,而在保险咨询、风险管理和控制以及新兴产业保险经纪业务领域涉足很少,专业技术水平低,经纪九游会国际的业务范围狭窄,经营业绩较差。从业务占比看,高达80%以上的经纪业务来自保费佣金,而来源于保险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占比却不到20%,还不能充分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风险管理服务,没有体现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服务优势。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70%来源于股东业务,而广阔的经纪市场需求却仍处于待开发状态。

(3)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才严重短缺。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技术非常薄弱,保险经纪人才极度稀缺。保险经纪人的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经纪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险经纪人才数量上的短缺。相对于英、美、法、瑞士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而言,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从事新兴产业保险经纪的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专业技术人才极度短缺,开展业务时所呈现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总体上还处在比较低的层次。

二、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策略选择

1、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的分工与合作

(1)明确定位与分工。保险公司应定位为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专业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设计保险产品、风险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与运用,履行保险补偿与给付职能等。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中国的保险公司应主要着眼于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和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等核心业务,而将展业、投保、分保、定损理赔等职能从经营中剥离出来,由保险经纪人逐步取代。

保险经纪人应准确定位于有专长、有特色的专业技术服务,加强新业务的拓展,尤其应当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应的项目。在专业化分工的业务流程中,保险经纪人应当承担前端的客户开发、风险评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务、协助客户索赔、防灾防损等服务。在市场开发中,保险经纪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市场导向型的开发模式,力争在传统中求创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

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与合理的专业分工,两者形成一种既联系紧密又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两者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繁荣。

(2)加强合作。一是加强业务领域的合作。保险公司如果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和理赔定损职能转移给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自身可以专注于提升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产品宣传、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培养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而保险经纪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紧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场价格、客户信息、保险技术等多方面与保险公司进行资源共享,使业务获得长足的发展并获得合理的收入。在节约保险公司展业成本的基础上,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客户的产品评价信息,并对保险产品的开发提出建议,在损失理算与防灾防损等服务方面,公正、客观地处理保险服务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保险理算的科学合理性,提高防灾防损服务的专业性,从而将社会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在广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险服务领域,满足社会对保险的不同层面的需求。二是信息技术与资源共享。加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保险产业发展水平、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涉及到电子信息技术水平。在电子化水平落后的情况下,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问题、资金结算问题、异地承保问题等等,而通过保险电子商务,能够使很多实际操作难题迎刃而解。电子商务系统能够实现远程核保、核赔,网上结算等多项功能,辅之以全国统一的电话服务系统与各地的客户服务中心和理赔中心,构成完整、简便、安全、高效的业务体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与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经纪机构进行合作的技术方案,保证信息流、物流的畅通联结。

2、发展实力雄厚的保险经纪人主体

(1)鼓励社会资本流入。保险经纪机构只有具备了雄厚的资本实力,才可能增强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但通过自身来积累资本,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保险经纪机构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国内大多数保险经纪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设立时间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时间内凝聚大量资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议政府能够出台一些政策措施如税费减免、信用担保等来扶持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向保险经纪行业流入。

(2)整合保险经纪人主体。到目前为止,国内保险经纪公司虽然已经达到200多家,但大多数公司的规模偏小,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并不利于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前几年对证券、信托等行业的治理整顿经验,依据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淘汰不合规范的保险经纪公司,而对那些符合规范、业务量小、资本实力比较薄弱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整合,通过公司并购整合,合理配置资源,壮大保险经纪人主体,增强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建立合理的佣金支付体系。通过保险法规或者由保险经纪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保险经纪佣金支付制度,拓宽保险经纪公司的收入渠道,扩大获利空间,增强其资本实力。对于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标准,因地域、险种、市场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一般占保费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应规定佣金和服务费支付的波动范围,根据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其提供经纪服务的种类、质量与数量,由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或客户协商决定报酬,实行差别报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1)加强政府监管。政府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注意倾听来自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政策和监管法规,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应以监管促发展,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注重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把事前预防和事后检查、正面引导和处罚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以实施监管责任制为主线,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工作框架,加强管理和内控建设,整顿规范保险经纪市场,维护保险经纪市场秩序。

(2)加强社会监管。一是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誉进行评定,是企业信用评级的一部分。建立保险经纪人资信评级制度,对完善保险经纪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险市场买卖双方因保险经纪人加入后,保险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保证保险公司通过经纪人获得的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的真实信息,也能保证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获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完整信息,从而保护保险买卖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强化保险经纪机构对自身信誉的培育,使信誉不好的保险经纪机构被自动淘汰。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可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主体,评估的对象是保险经纪公司。评估的客体不同于一般企业围绕筹资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而是重点围绕企业信誉,包括高管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履约情况、市场业务量占有率等。

二是组建保险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运用行业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如英国的自律组织主要是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及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它们负责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的审查,佣金的管理,日常行为规范的监督等。我国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与西方保险行业协会相比,我国的保险公司同业协会无法体现保险中介人的自律架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补充,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信誉、服务、财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评级制度来引导和规范行业的发展,在维持行业水准和信誉等方面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建议在国内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保险经纪人协会,监督执行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市场竞争规则,约束成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并对会员遇到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3)完善内控机制。保险经纪机构要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规范,这既是机构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的一种自律、自理行为,是保险经纪制度能有效执行的保证,也是保险经纪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4、大力培养保险经纪专业人才

保险经纪公司对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但要熟悉保险市场和法律环境,掌握保险标的特征和保险条款,还要擅长营销技巧。同时,对各类保险经纪人员还有专门要求,如从事涉外保险经纪业务的要通晓外语,从事风险管理咨询的要掌握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案的设计等等。要坚持高标准努力培养高素质职专业化的保险经纪人才,职业化应是保险经纪人的努力方向,必须将培养保险经纪专业化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一是加强基础教育,做好人才储备,在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经纪专业。二是培养和提高我国保险经纪人职业素质。抓紧完善保险经纪资格考试体系,加强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提升资格证书获得者的整体素质。三是加强保险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此外,经纪公司还可以从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中筛选出一些具有保险实务经验的人加以重点培养,甚至可以从中挑选一些优秀者派往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去接受培训,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提高专业技能以满足民族保险经纪业发展壮大的需要。

5、加强宣传,扩大保险经纪人的影响力

大力宣传保险经纪人在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鉴于我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保险经纪市场处于发展初期,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特点及意义并没有被社会各阶层真正理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加上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人的认可程度低,保险监管部门应在适当的场合为保险经纪人正名,明确肯定保险经纪人的正面作用。要让各个阶层的保险消费者真正认识并接受保险经纪人,然后享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保险服务,需要有一个过程。为此,需要保险经纪人加强在大众媒体上宣传,让社会公众知晓保险经纪人的含义、性质,与保险人的区别及主要的经营范围,明白保险经纪人在帮助广大客户取得保险保障服务上的各种优势。

【参考文献】

刘冬娇:保险中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唐运祥:保险经纪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丁凤楚着:保险中介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王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缓慢原因初探[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5(3).

保险市场论文篇10

准市场作为一种介于政府控制及自由市场竞争之间的机制,受到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追捧。该理论强调在公共管理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追求经济、效率、效益的“三e”目标。这一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从英美两国兴起,迅速扩展到西方各国,成为公共服务体系变革的理论依据,引发了澳大利亚、英国、德国、荷兰等国家对公共服务的私有化改革。事实上,准市场理念早在撒切尔政府之前就得到了实践———当时英国交通运输凭证的优惠票价就是该理念的体现,这一理念甚至可追溯到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所提出的教育券。legrand(1991)、glennerster(1991)、legrandandbartlett(1993)等人描述和评估撒切尔政府教育改革对福利的影响时引入了这一概念。因此,所谓的准市场行业往往指那些引入了竞争机制的公共服务行业。本文则将智利在1981年养老金制度改革后作为第二支柱的强制性缴费、完全积累(mandatorydefinedcon-tribution,mdc)的养老基金行业作为分析对象。准市场行业如果符合以下前提条件,完全可以用产业组织理论进行分析:一是准市场行业必须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行业内必须要由一定数量的、独立的供应者在准市场体系中彼此竞争。只有在竞争环境下,讨论行业的“马歇尔冲突”才有其现实意义。但准市场行业的竞争未必一定是利润最大化,而可以是市场份额的最大化,或者是某种形式的参与者福利最大化。就养老金行业而言,养老金提供者的治理结构可能差异极大,既包括以利润为目标的企业,也包括互利性组织,以及国有企业。二是准市场行业必须有特定的竞争规则与输赢标准。竞争规则和输赢标准应该是先验性的,并为所有参与市场竞争者所熟悉、认可和遵循。三是供应者在行业进入与退出中至少存在最低限度的自由,供应者可根据预设的规则相对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四是消费者对供应者具有选择权,但消费者不能随意从准市场中退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业组织理论被广泛运用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业的研究中,形成了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行业,运用产业组织理论进行的相关研究仍然匮乏。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部分社会保障项目均由政府主导的,或者有强烈的政府干预性质,未能形成真正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或者缺乏准市场运作的基本要素。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伴随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与石油危机的反复上演,一些国家对社会保障行业进行了市场化或准市场化的改革。而其中,智利养老金的私有化与市场化改革使得其养老基金行业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的准市场机制,具备了上文所述的四个前提,这为产业组织理论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运用提供了宝贵的样本。

二、智利养老基金行业的若干“准市场”特征

智利始于1981年的养老金制度建立了强制性个人缴费、完全积累、由私营机构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养老金私有化模式,智利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传统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进行结构性改革的国家,其养老基金的私营化管理亦成为国际养老金制度领域的重要创举,并被称为“智利模式”。本文所指的养老基金,特指作为智利养老基金主体的第二支柱———强制性缴费确定型养老金。其养老基金行业具备以下“准市场”特征:

(一)多个竞争性的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单一的经营目标

1981年,智利成立了12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dmin-istradorasdefondosdepensiones,简称afp),afp数量最高时达到21家,历史上先后成立过34家afp,经过破产、兼并,目前数量为6家。afp公司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资金的管理并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回报收益使养老基金升值。智利第3500/1980法令规定,afp公司作为新创立的金融实体,其唯一目标是管理养老基金,并规定几种机构,特别是银行不得直接参与公司的所有权。通过强化afp作为养老基金专业化管理者的角色,降低了监管的难度,也减少了潜在的利率与风险的冲击。

(二)明确的进入与退出规则

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afp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00uf,随着公司管理的养老金计划成员数量的增加而增长。当计划成员达到5000人时,净资本金最低为1万uf;达到7500人时,资本金最低为1.5万uf;1万人以上时,资本金要求为2万uf。如果afp不能满足最低资本金要求,有6个月的期限进行补足。如逾期达不到上述规定,afp的营业执照就会被吊销,并进入破产清理。规定最低投资回报率和强制储备金。政府对afp的投资回报率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即每家afp每个月都要保障其管理的养老基金在过去36个月②的实际投资回报达到一定的最低标准,即它的最低收益率不能低于该类基金市场平均收益率2个百分点或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50%,采用两个数据中的较低者。

(三)afp自身资产与养老金资产的严格分离

智利法律规定afp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要独立于公司自身的净资产,账户养老金资产由托管银行保管。这样做的目的是出于安全性考虑,即使在afp破产的情况下,也不会影响到账户资产的安全性。

(四)雇员强制性参加但可自由选择

afp作为养老金第二支柱的强制性完全积累基金,要求完全由雇员缴费,并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平均缴费水平为月工资的10%,生存和伤残年金为月工资的3%。工人可选择任何一家afp,并建立个人资本化帐户(ica),帐户可在afp之间转移。

(五)政府的担保与监管责任

担保责任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政府担保最低养老金保障。对于缴费满20年,但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领取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参保成员,由政府补足其账户余额以达到最低养老金的标准。其次,政府保障养老金投资的最低回报率。当afp达不到规定的投资回报率标准时,先由afp的储备金和自有资金补足,如此措施仍不能满足回报率要求,则政府将对该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清算并负责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最后,特殊情况下的担保。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停止支付或破产的情况下,政府要保证伤残和遗属保险金的支付。在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对于选择终身年金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的参保成员,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养老金保障。监管责任方面,政府专门成立了养老基金监管局(safp)来对afp进行监管。safp属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管辖,经费由政府拨款,该机构的局长由总统任命,共有6个职能部门和两个下设管理委员会组成。其中机构监控部、财务部、福利与保险部二个部门负责直接对afps事务的监管,法规部、研究部和内部管理及计算机部三个部门提供safp管理上和技术上的支持;医疗费用委员会和失业保险委员会分别负责伤残和失业保险的鉴定及相关工作。自2008年7月4日起,新设立的养老金监管机构(su-pen)替代原先的safp,负责全面监管强制与自愿个人账户系统,并赋有监督指导社会保障协会(ips)的职责。

三、智利养老基金行业市场集中度的u型变化

在20世纪80年代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初期,养老金市场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afp)的数目变化不大,保持在11~14家之间。进入20世纪90年代,大量规模小且通常缺乏效率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导致了激烈的竞争,造成了更高的成本和无效率。在1994年,智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数目达到最高峰,为21家。由于小公司缺乏生存能力,加之政府规制政策的变化,基金管理公司经过兼并收购,其数量从1995年开始持续下降,2008年减少到5家,两年后才恢复到6家。目前剩余的6家afp公司分别为:capital、cu-prum、habitat、modelo、planvital和provida。其中provida是最大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不论从其拥有的养老基金规模,还是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都占有最大市场份额,habitat次之。伴随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数量的变化,智利养老基金市场集中化程度也相应地出现了先降后升的“u形”变化。

(一)前三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市场份额的变化

从养老基金资产价值的分布来看,在1981-1995年间,前三家基金管理公司养老资产的市场占有份额由71.3%一直下降到历史最低的51.8%,基金管理公司的数目在此期间为增长之势;从1996年开始前三家afp的市场份额逐步回升,到1999年,前3家afp所拥有的市场份额达到70.4%,公司数量则减少到9家;随着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破产和兼并的延续,前三家公司的基金占有率不断上升,在2008年基金管理公司数量最少的时候前三家af-ps的养老金市场占有率达到0.8的峰值。从1998年开始,最大一家基金管理公司provida的养老基金占有份额基本维持在30%;第二大基金管理公司habita的养老基金占有率基本在22%以上,并有缓慢壮大之势;养老基金所占市场份额第三的基金管理公司在2008年以前是cuprum,2008年capital以22%的市场占有率取代cuprum位居第三。近年来,养老基金分布依然主要集聚在前三家基金管理公司,它们的市场占有份额在75%以上,2012年为75.94%。

(二)养老金市场赫尔芬达尔指数的变化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in-dex,简称hhi)简称赫芬达尔指数,是一种测量产业集中度的综合指数。它是指一个行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所占行业总收入或总资产百分比的平方和,用来计量市场份额的变化,即市场中厂商规模的离散度。赫芬达尔指数是产业市场相对集中度测量指标的一种,对规模较大的前几家企业的市场份额比重的变化反应比较敏感,能较真实地反映市场中企业之间规模的差距大小,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企业支配力的变化。理论上hhi值应界于0与1之间,但通常将其值乘上10000而予以放大,放大后hhi应界于0到10000之间。美国司法部利用hhi作为评估某一产业集中度的指标,并且制订了相应的标准。我们计算出1981-2012年智利养老基金行业历年来的赫芬达尔指数,并将其与最大三家所占份额进行比较,如图2所示。在1981-2011年期间,前三家养老基金公司基金规模的市场占有份额及其hhi总体上均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并逐渐稳定的趋势,集中度的变化呈现明显的u形。结合行业集中度的变化,我们可将智利养老基金行业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1年至1990年,可称为智利养老基金行业的初始发展阶段。其特点主要是:缴费(佣金)率高、运营成本高、企业变动非常少。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初期养老保险基金公司的数目在11~14家之间波动,赫芬达尔指数在1800左右。早期高达2200的hhi,意味着当时智利养老基金市场结构属于高寡占ii型。

第二阶段,从1991年至1994年,为智利养老基金行业的竞争阶段。其主要特点包括:较多的新企业进入、兼并与接管,利润水平下降,扣除物价因素后实际佣金呈上升趋势。在这一时期,市场上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快速增长,市场集中度持续下降,1994年智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数目达到峰值21家,最大三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占有率持续下降到52.7%,赫芬达尔指数降至最低的1250,市场结构已逐渐演变成低寡占ii型。

第三阶段,从1995至2008年,为智利养老金行业的集中化发展阶段,企业数量快速回落,1995年为16家,1996年为13家,1998年为8家,到2008年进一步减少到5家。这一时期,行业集中度开始出现明显的上升态势,前三家的市场份额逐步从51.8%上升到80.8%,hhi也从1300上升到2100左右,最高的2004年达到2430。市场结构也由低寡占ii型演化成低寡占i型,并再度演化成高寡占ii型,且在2003年之后,一直维持在高寡占ii型。

第四阶段,从2009年至今,为稳态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很少变动,基金的回报率高,集中度也逐步提高。这一时期hhi则在1800-2400之间波动,2012年的赫芬达尔指数达到2370。从历史数据和分布图形来看,智利最大三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占有份额之和与赫尔芬达尔指数的曲线走势大致相同,存在明显的先降后升的“u形”发展趋势。

四、智利养老基金行业的集中度是否合意

智利养老基金行业是否存在规模经济显然是一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我们认为,与投资回报率相比,从平均管理费率的变动角度考察行业集中度的影响可能更为科学。一是因为各年度的投资回报率不单单受到公司投资策略的影响,更受到智利国内经济与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存在系统性风险;二是因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行为上存在明显的羊群行为,小公司往往效仿大公司的投资策略;三是从长期来看,随着基金规模的增长,资本的边际回报率有下降的趋势,不能简单地认为高投资回报率意味着规模经济效应的存在,有时甚至恰恰相反。为数不多的研究表明,这一行业确实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一个间接的证据来自donoso(1997),他利用12家afp公司的历史数据研究发现,最小的afp公司人均参保者的费用比最大公司高5.8倍。考虑到各afp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并无明显差异,因而人均运营成本的差异就很可能源于规模经济。而较为直接的证据来自marinovicandvaldés(2004),他们利用1993-2002年的月度财务数据,估算出小型和大型afp公司的成本函数。证实了大的afp公司存在递减的边际成本,而小的afp公司存在递增的边际成本。claudioagostini、eduardosaavedra和manu-elwillington(2012)利用两个中等规模的afp公司———santamaría和bansander在2008年破产前后的数据,模拟了公司合并可能对边际成本的影响,发现合并的确会降低边际成本,从而也验证了智利养老金行业存在规模经济效应。上述研究只着眼于若干年份,且以微观的afp公司为研究对象,并未涉及整体行业规模经济的历史变迁。有基于此,我们考查自1981年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以来养老基金行业整体管理费的变化情况,从中发现规模经济的演变规律。智利养老基金公司收取的佣金包括固定管理费和可变管理费。1988年,按资产余额征收的费用被取消。固定管理费从1988年的885比索下降到2005年的410比索。

2008年,智利政府宣布取消固定管理费。2008年则取消了固定管理费。从总体上年看,养老基金公司所收取的佣金比例在不断减少,随着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渐趋成熟和知名度的形成,基金公司的广告和销售成员的成本也有所下降。从可变管理费中剔除伤残遗嘱保险费,得到净可变管理费,整理1981-2012年基金行业净可变管理费的数据,我们发现赫芬达尔指数(hhi)与其净可变管理费占应税工资的比率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性,相关系数为-0.352。这说明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其净可变管理费明显下降。从图3中,我们也可清楚地看出两者的变化关系。在1981-1990年间,赫芬达尔指数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净可变管理费除了在1982年、1983年等少数年份有较明显的增加之外,总体上呈下降趋势。而这一时期,企业数量相对稳定,整个行业的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均快速增长,参保人数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1.53%,缴费人数的年均增长率亦达到10.1%!我们据此判断,这一时期存在一定的规模经济,但规模经济的来源主要是因为整个行业中参保人员的不断增加及养老金市场的快速扩大,而并不是来源于行业结构上的变化所带来的配置效率的提升。在1991-1994年间,企业数量迅速从13家增加到1994年的22家,赫芬达尔指数总体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净可变管理费率则逐年增加,说明这一时期由于行业竞争的加剧导致了规模报酬的递减。尽管这几年间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7.61%和5.9%,但市场的扩张速度显然无法抵消激烈竞争所带来的边际成本的增加,4年间净可变管理费率增加了65.79%,年均增幅达到10.7%。行业结构的逆集中化趋势导致了智利养老基金行业在这一时期配置效率的明显下降。在1995-2008年间,伴随企业数量的快速回落,赫芬达尔指数和最大三家的市场份额均开始增加,净可变管理费率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在这一时期,净可变管理费率下降幅度达到36.84%,年均下降幅度为3.23%。而这一时期,参保人数与缴费人数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仅为373%和3.36%,可见,这一时期智利养老基金在成本节约方面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行业结构优化导致行业资源的配置效率明显上升!从2009年以来,净可变管理费率的波动幅度极小。这似乎意味着在当前的市场结构下,规模报酬可能开始停止增长了。我们认为,随着基金规模的适度增长与管理技术的成熟,强制性个人账户的管理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使得边际管理费用减少,从而能够形成对佣金的降价空间,缴纳管理费率从1995-2008年间持续缩减到近年来的相对稳定,很可能意味着智利养老金市场较好的解决了著名的“马歇尔冲突”问题,在市场竞争和规模经济之间取得了平衡。

五、智利养老基金行业规制政策在平衡规模与竞争效率中的作用

智利养老基金改革30多年的经验表明,对养老金第二支柱而言,在引入市场竞争的同时,兼顾企业规模,保持一定的集中度是十分必要的,但集中度的提高又不能损害市场竞争效率。智利政府的规制政策在平衡准市场行业的规模与效率方面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一)帐户转移规制政策

在1981-1987年间,智利监管部门规定参保者在转移帐户时需要向基金管理公司的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但自1988年1月,这一监管政策开始放松,只需要参保人签字认可就行,规制政策的放松使得帐户转移次数显著增加。20世纪90年代一批新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帐户转移的趋势。1987年帐户转移次数为23.56万人次,而1991年就达到了157.77万人次。过高的转移频率既不利于个人帐户的积累,也降低了行业集中度。为解决上述问题,从1997年开始,监管当局加强了对帐户转移政策的限制,并规定必须对转移的帐户资产收取一笔管理费,这使得帐户转移次数快速下降,2005年已下降到14380次。这一规制政策使得市场集中度也随之上升。

(二)近年促进行业竞争的规制政策

近年来,面对养老基金行业较高的集中度,以及前文所述规模报酬接近停止增长的事实,智利当局的规制政策试图从供给与需求角度引入更多的竞争,以提高行业效率。在供给方面,减少行业进入壁垒,允许afp将部分职能如个人账户管理等外包,捆绑化养老金服务,允许保险公司设立afp子公司。在需求方面,基于强制性缴费的养老金行业缺乏需求弹性的事实,力求加强需求的价格敏感程度,降低养老金门槛,以及增加行业的价格竞争。例如,取消固定管理费、简化费用结构,禁止价格歧视,开放网上afp转换业务。对于那些不积极选择afp或某一基金的人,设置了一个特定的缺省选择权和缺省afp。并规定缺省afp由一个每两年举行一次的招标活动决定,管理费最低的afp将成为工人的缺省afp。由于大约75%的新参保人使用缺省选择。因而,各家afp都有很强的愿望成为最低成本供应者。显然,这种竞标将大大增加智利养老金市场的竞争。事实也的确如此,例如,第一轮赢得竞标的afp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标准为参保人工资的1.14%,这比成本最高的afp所收取的2.36%的费率要低许多。而2012年2月第二轮竞标结果,赢得竞标的afp从2012年8月开始两年内仅收取参保人工资的0.77%。新参保人员以最低的管理成本进入养老金计划,而被招标选中的afp必须向自己已经管理的养老金帐户收取与招标进入帐户同样的管理费,对18个月后没有转出的帐户,afp在管理费上给予“忠诚折扣”,取消回报波动基金并将这部分资金分配给账户持有者。为保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参保率,智利还规定自我雇佣者从2015年开始也必须加入mdc,选择任意一家afp。

(三)宽严并济的投资规制政策

在投资政策上,一方面,智利对养老金进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在2002年之前,afp只能设立一只投资基金,从2002年开始,afp要为雇员设立a、b、c、d、e五只投资基金,为限制风险,对不同年龄段的参保人可选择的基金类型进行了限制。另一方面,则采取放松规制的政策,简化投资限制,用限制风险的方法取代限制投资产品比例的方法,限制立法机关决定投资产品是否符合养老金投资和投资数量限制的权利,建立由投资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政策和决定投资组合限制的变化,取消海外投资的上限,力求增加养老金运作的灵活性,改变盈余波动准备金的规定,引入更多竞争,减少羊群行为。

六、智利养老金行业集中度变化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