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十篇-9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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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篇1

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10月31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条、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投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 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后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地方税务部门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按规定确定应缴数额。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有部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按第一清算顺序从其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纳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前款所称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和国债利息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各市、县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省级调剂基金。省级调剂基金用于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困难的市、县。省级调剂基金建立和调剂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百分之十一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的部分组成,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从个人缴费中划转。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条、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人员;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分两档:

1、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不到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2、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职工视同缴费的年限,按照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计发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所占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每月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到十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根据其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按每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不到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或者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职。退职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职工就业期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三)、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二)、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缴款凭证。

第四十三条、基本养老金实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者委托银行等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部门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分别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和个人账户对账单。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或者个人账户缴费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省、市(地)、县(市)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有权听取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和预算、决算编制情况以及审计情况的汇报,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减免或者擅自增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缴。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十二条、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阻挠、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篇2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全国试点和推广的进行中。分析了浙江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经济社会条件,制度覆盖面、养老金发放和参保人数现状,覆盖城乡、政府主导和多样化制度模式特点,以及仍然存在的保障水平低、城乡差异大、财政筹资压力大和保障基础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及原因。提出了缩小城乡差距、提高保障水平、拓宽墓金投资渠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增强养老基金保值增值能力相应的对策措施。

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浙江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城加快,人口老龄化与家庭结构小型化加剧,建立健全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浙江经济总量、人均gdp和农民人均纯收人在全国排名均居前列,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一直领先于全国。目前,在全国省区中已率先做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全覆盖。浙江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于2009年9月22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列出相关试点地区。分析浙江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条件、现状、特点、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本省全面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及对其它省市的试点和推广,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江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试点的条件分析

1.1国家和省为农村社会养老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保障

(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出,要认真研究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中,再一次强调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农保基金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试点。2009年9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并要求在全国10%县(市、区、镇)展开试点。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已经得到国家决策层的高度重视,为广大农民提供社会养老保障,对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

(2)江省把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速度加快,浙江省积极相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与国家政策同步,结合浙江省情相继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人,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这些政策文件的出台,为建设和完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制度上的保障。

1.2省级财政支持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创造了经济条件

(1)政府财政收人能为基础养老金提供资金支持和保证。2009年国务院提出的“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结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方式。农民领取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小头是个人账户的积累,大头是各级政府财政直接补贴的基础养老金。浙江省2009年财政总收人4000亿元、地方财政收人2000亿元,国民生产总值为22832亿元,比上年增长8.9%,人均生产总值为44335元(约合6490美元),全年gdp的增长速度超过全国(8.7% )0.2个百分点。根据国外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经验,人均gdp值在2000美元以上即可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所需要的财政支持。可见,浙江省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超过了这一指标。浙江的财政收人为保证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提供了雄厚的资金支持和保证。

(2)产业结构已处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良好时机。浙江省2009年第一产业增加值1162亿元,增长2.3% ;第二产业增加值11843亿元,增长6.8%;第三产业增加值9827亿元,增长12.5 %。三次产业比例从上年的5.1:53.9:41调整为5.1:51.9:43,第二产业比重下降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第一产业对浙江省经济的贡献率只占到了5.1%,这说明浙江非农产业已经成为推动浙江省经济增长的主体力量。根据国际经验,当第一产业的贡献率低于13%时,在这个阶段是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最好时机,浙江省的产业结构调整已处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这一时机。

(3)农民收人已具备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能力。从农民收人水平来看,浙江省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突破万元,为10007元,增长8.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5%。浙江省农村居民收人水平,自1985年以来已连续25年居各省区首位。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倍。这说明,浙江省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社会养老保障的缴费能力。

1.3人口老龄化和年龄结构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口老龄化加剧,迫切需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浙江省人口老龄化加剧程度已跃居全国第二,仅次于上海,尤其是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浙江省总人口为4593.07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09.86万人,占总人口的8.92 %,已高于国际公认的7%的水平,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 .82个百分点。008年11月浙江省进行了全省5%。人口抽样调查,2008年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576.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1.26%与2007年相比,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0.28个百分点。浙江省统计局在《浙江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中认为,浙江省老年人口总量将继续呈逐渐增长趋势,到2020年浙江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5 %;到2030年,60岁以上的老人占1/3,其中80岁以上的老人占1/3。浙江农村老龄化的加速,制约了浙江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外流给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带来了挑战,因此,如何解决农民养老问题是一项迫切的任务。建立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的客观需要。

(2)“黄金时期”的人口年龄结构,为建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提供了最佳时机。人口生育率的快速下降是人口年龄结构老化的主要原因,老年人口逐步超过未成年人口,而进人老龄化社会和随之而来的高龄化社会。在这一人口变动过程中,某一时期会形成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中间大,两头小”的人口结构,也就是未成年人口和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都比较低,使得劳动力供给充足、社会负担相对较轻。人口学者称这段时期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时期”。一般来说,这样的“黄金时期”可以持续30-50年,并主要取决于生育水平下降的速度。研究结果表明,一个社会的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30-40年是储备积累资源、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期,时间少于此期,则会使养老基金储备不足;时间太长,又必须面对巨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2008年年末在浙江省的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743.9万人,占总人口的14.53%;15-64岁的人口为3799.6万人,占总人口的74.21 % ; 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576.5万人,占总人口的11.26%。与2007年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0.48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0.28个百分点。据预测,浙江将在21世纪的30,40年代进人老龄化高峰期。所以,我们必须抓住现在的“黄金时期”,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3)“老农保”制度缺陷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供空间。浙江省农村的“老农保”工作始于1991年。1992年4月省人民政府确定在杭州、宁波、嘉兴三地的14个县(市、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1993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并于1995年1月印发了“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在各地开展。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虽然当时确定的是“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但实际上,由于无法兑现集体补助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为一种自我储蓄。还有“老农保”规定的农民交纳保险费档次都很低,几元钱和十几元钱不等,再加上农民对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最低的档次,结果等到能够领取养老金时,每月只能领取几元钱,几乎起不到对农民的养老作用。

由于“老农保”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缺乏总体的制度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养老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对农民的养老起不到任何作用,1998年以后,这一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正因为“老农保”存在着一定制度缺陷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其效果在农村地区并不理想。所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最好方式。

2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现状和特征

2.1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的现状

(1)制度的覆盖面状况。浙江作为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经济总量、人均gdp和农民人均纯收人均居全国前列,在国务院建立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后,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了新农保试点工作,浙江有11个县(市、区)被列人试点,其中淳安县、余姚市、平阳县、德清县、嘉善县、嵘州市、普陀区、熠云县被列人国家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永康市、江山市、玉环县被省政府列为试点县(市)。由于浙江省从2006年开始,就有29个市县己率先启动了区别于“老农保”的一种农村养老保障新政策,这些地方的养老保障新政策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的资金筹集机制,在强调农民自身的缴费责任之外,还体现出了政府公共财政的扶持作用,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而政府财政每年作出预算安排,注人养老金保险基金,确保养老金的支付能力。这与国家2009年9月公布的新农保政策有着很多相似之处,这29个先行开展这项工作的市县,在国家新农保政策公布以后,正抓紧调整和完善当地的政策,做到与国家政策的衔接。浙江90个县(市、区)从2010年1月1日起已全部启动实施新农保政策。预计到2012年,全省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预计将比国家的的计划提前8年完成。

(2)基础养老金的发放状况。浙江根据2009年9月22日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都可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自2009年12月4日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淳安县文昌村首发以来,目前,各县(市、区)均举行了基础养老金首发式。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到2010年1月25日,全省101个市、县(市、区)中已有90个统筹县(市、区)的基础养老金已经发放到位,全省590万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老年居民能足额领取到基础养老金。

(3)参保人数状况。目前,全省各地60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参保踊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特别是4559周岁年龄段人员参保意识强、积极性高。根据浙江省统计局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12月底全省的保费收人为590.68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10.3%,其中人身险为365.82亿元,增长4.4%,寿险为323.62%,增长了4.6%政府出钱,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省委、省政府出台实施了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得到了广大城乡居民广泛赞誉和认可。

2.2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的特征

(1)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国家新农保试点仅覆盖农村居民,而浙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覆盖了具有本省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它所纳入的参保对象比全国广。同时,浙江的这项制度也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建设。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浙江省有90个市(县、区)590万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都可以领到由财政支付的每月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这充分体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普惠性、基础性和公平性。

(2)政府主导、权责对应。与老农保单纯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相区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的责任由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财政补贴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重要保证,财政不仅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而且对参保人缴费实行补贴。对参保人个人缴费,建立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引导鼓励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3)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浙江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60元,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是从低水平起步、稳步提高、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在个人缴费的档次设定上、在市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上都体现了这样的思路,给市县政府留有较大的余地和空间。

(4)管理先进,信息系统先行。浙江在全国统一标准版新农保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和经办模式实际,进行了统一软件本地化开发。该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于2009年10月25日启动。目前浙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信息系统已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全省户籍城乡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以及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业务经办和统计分析的要求。2009年年底,浙江率先完成了对全省发放基础养老金的业务支撑。2010年该信息系统将完成对试点县市的业务支撑,2012年全省将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信息系统全覆盖。浙江将实现以信息化手段支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的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督、决策支持等工作,用信息网络系统提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5)养老模式多样化。在2009年9月国务院公布新农保文件之前,浙江的各个地区就开展了不同于老农保,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有助于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全面覆盖的新农保政策,而且这些新农保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养老问题。比如2007实行的“嘉兴模式”、四保一体的“慈溪模式”、"3 2”的临安农村养老模式。这些新政策与国务院公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有着很多相似之处,但又有着自己的特点和合理性。

3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仍然偏低,城乡差异大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实行以来,使广大农民养老金从无到有,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目前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仍然偏低。根据目前浙江省所规定的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参保档次,多缴多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在不计利息、且现行基础养老金金额及政府补贴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假设参保人今年45岁,年缴费100元,连续缴费15年,到60岁时,每月能领取养老金104元。而浙江省欠发达地区—衙州市2009年的农村低保标准线就是每月188元。也就是说该参保人15年后所领到的养老金还不及现在1州市农村的低保金。可见农村养老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同时农村和城市的养老保障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①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城市和农村居民收人差距大,根据2009年统计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24611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00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比农村居民收人高出一倍多。②从养老保障制度起步时间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刚刚起步,它还需要一个与浙江本土相结合和发展的过程。而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建设因为国家重视,起步比较早,浙江早在1999年就公布了《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来解决国有和集体企业居民的养老问题,接着在2001年又出台了“双低”养老保险政策,允许一部分用人单位及职工按照“低标准准人、低标准享受”的办法参加基本保险,扩大了城市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3.2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工作的普遍展开,农保基金总量会急剧增加,如何利用现在基金的滚存结余的运营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以便渡过老龄化高峰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危机,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据历史资料显示,2006年浙江社保基金的综合收益率大约为1 %-2%,而同年浙江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升了3%,社会保险基金基本上是处于贬值状态。导致这种问题的原因有三:①我国目前还没有从立法上保证养老保障基金运营手段的多样化;②从历史上来看,养老保障基金主要是通过存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方式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方式过于单一;③近年来我国银行利率较低及物价水平上涨趋势严重,促使养老保障基金贬值增快。

3.3财政筹资压力大

按照浙江2009年9月20日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社会统筹资金由财政提供,省财政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其中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元。据浙江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月到8月,全省地方预算收人仅增长 5.6%,而财政支出增长达17.3%。据初步测算,预计2010年全省各级财政将为此支出金额为45亿元,其中省财政将支出14亿元。这给省财政收支平衡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导致财政筹资压力大的主要原因:①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但其实对集体补助没有硬性的规定,再加上各个地区集体经济的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实际上缺乏操作性,新农保基金的压力便转嫁给了政府财政;②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目前浙江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中很大部分都是运用到了城镇居民,另外的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投人必然给省财政带来了新的压力。

3.4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础建设不完善

新农保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能否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服务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新农保政策从9月公布以来,广大农民参保热情高涨,踊跃参保,但是据调查,目前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建设并没有跟上农民参保的需要,还没有做到机构、经费、场地、制度、工作、服务“六到位”,还没有一支能延伸到村民小组中的社会保障工作队伍,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①新农保实行时间比较短,很多地方还没有完全开展;②社会保障基础平台建设需要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地方财政支持不到位;③有些地方政府领导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对新农保试点开展的重要性。

4解决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中问题的对策思路

4.1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浙江新农保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就需要提高个人缴费的档次,集体补助或政府补贴的标准。但不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则是盲目和不可持续性的,会给农民和地方政府带了很大的经济压力和负面影响。所以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农民收人,提高农民参保意识。①大力发展地方经济。政府部门广泛拓宽就业渠道,制定相关的促农增收政策,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增收。例如可以采取以农促农,以商养农的路线,以农促农指的是指导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搞好多种经营,向高效农业和精品农业发展,通过增加农副产品的科技含量来增加农民收人。以商养农是指用优惠政策鼓励农民结合当地的农产品或地理特点自主创业,扩大农村就业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②积极宣传与发动。进一步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让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措施深人人心,为我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③提高农民参保意识。农民自身应转变原来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增强养老保险的意识。通过多种就业渠道增收之后,在家庭经济情况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养老保险。

4.2拓宽养老基金投资渠道,增强保值增值能力

养老保障基金是一种长期性的后备基金,它不仅具有累计性的特点,而且在支出上具有刚性增长的特点,确保其保值和增值是管理这部分基金的重要任务。而要解决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问题就必须实行基金的运营。①在基金的运营主体方面,应根据国际惯例组建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公司,专门负责基金的合法运营,承担农村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责任。②在投资范围方面,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放松投资管制,为农村养老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资料,允许社会保障资金投资的国家,其保险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为:公司股票60%,公司债券17%,政府债券6%,短期贷款3%,抵押贷款11%,房地产投资3%r。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浙江省养老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在保留必要的备用金的前提下可以有存人银行,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还有房地产等投资渠道来使养老基金保值和增值。③在允许保障基金运营的的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立法,用立法的形式确保养老保障基金能有序安全的运营,最终达到既使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又能确保其发挥最原始的保障农民养老的功能。

4.3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小财政压力

随着新农保的出台,每人每月60元的基础养老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都需要省和地方财政的支持,这就给省财政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如何解决这个问题?①应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国际财政支出结构看,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支出项目,是必要的费用。如加拿大的社会保障项目为39%,日本为37%,而据浙江省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浙江省的社会保障支出为15,这15社会保障支出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了城镇居民。目前浙江省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已经建立,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刚刚开始起步,所以地方财政应该根据城市反哺农村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会保障资金向农村养老保障适当倾斜。②积极发展浙江省的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省和地方的财政收人,有效平衡财政收支。③深化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节约管理成本。

4.4完善社会保障基础建设,提供良好平台

(1)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政府领导要认识到完善社会保障基础建设的重要性,要将它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做,将其列人到政府工作议程中,切实抓紧抓好。各地要充分利用这次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契机,尽快把基层社保平台建立起来,把服务延伸到农村,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带给广大农民群众。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篇3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根据中央“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完善省级调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地区的调剂补助办法,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从**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实行分三年逐步到位。同时要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317号)精神,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要完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办法,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境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转移条件。凡不符合省里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以纠正。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省实际,从**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根据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对**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按8%的比例一步做实;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各地要根据财政可能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三)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逐步实行“五费合征”,提高基金征缴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计发办法、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现行计发办法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多缴多得,并力求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职)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职)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称新办法)与按浙政〔**〕1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以下称老办法)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两个办法同时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过渡期5年分年逐步到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比较。

(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逐步完善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我省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政策。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各地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的规定,完善企业年金方案,规范操作管理办法,严格企业年金标准。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规范社保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社保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全力以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省统计局核定,省劳动保障厅。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篇4

论文关键词:浙江省;新农村;养老保险

随着党和政府提出要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以及浙江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经济对农村传统经济的冲击,日趋严重的农村人口老龄化以及农村以家庭和土地养老为主的传统养老制度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浙江省积极探索建立新农保制度,各项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构建中仍然存在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基金增值难、可持续性差及有效接续问题。总结实践经验解决这些问题,为浙江省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

(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明确了要求。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进一步提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国务院2009年颁布了新农保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10%县(市、区、镇)展开试点。浙江省结合省情相继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这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基本方向和指导原则。

(二)政府财政收入能为基础养老金提供资金支持和保证。2009年国务院提出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结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方式。农民领取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小头是个人账户的积累,大头是各级政府财政直接补贴的基础养老金。据浙江省统计局统计,2009年浙江省财政总收入400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2000亿元,国民生产总值为22832亿元,比上年增长8.9%,人均生产总值为4335元(约合6490美元),全年gdp的增长速度超过全国(8.7%)0.2个百分点。据国外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人均gdp值在2000美元以上即可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要的财政支持,浙江省财政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基础。

(三)“老农保”制度存在缺陷和实施困难。浙江省“老农保”始于1991年,1992年省政府在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1993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1995年印发了《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当时虽然确定“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无法兑现集体补助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为一种自我储蓄。还有“老农保”规定的农民交费档次都很低,几元钱至十几元钱不等,再加上农民对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最低档次,结果到能够领取养老金时,每月只领取几元钱,几乎起不到对农民的养老作用。正因为“老农保”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国家责任过轻、参保率下降等缺乏总体制度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养老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1998年以后这一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这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空间。

(四)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及养老问题突出。据本课题组深人杭州市、宁波市、义乌市等地调查测算,从2009年起,浙江省迁移后的农村老年人口抚养比将从19.98%快速上升到2020年的48.75%、2030年的79.86%、2o45年的101.79%。这意味着在2009年已由4~5位经济活动人口赡养1位老人,而到2020年将出现2—3位经济活动人口赡养1位老人,2045年将出现1位经济活动人口赡养1位老人,届时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将空前沉重。并且,同期迁移后的农村人口总抚养比也将快速上升,到2050年将达到209.97%。这意味着l位经济活动人口将在赡养1位老人的同时还要抚养1位未成年人。当前农村传统的以土地为基础、以家庭为单元、以生产为手段的自给自足式农村保障的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均已动摇、农民家庭和土地保障功能日渐减弱和“虚化”,一部分无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生活相当困难,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迫切需要。

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一)积极探索建立新农保制度。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各地开展新农保试点》,浙江省于2009年9月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凡符合条件、年满6o周岁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都可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每人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浙江省有l1个县(市、区)被列入试点范围,自2009年12月4日基础养老金在淳安县文昌村首发以来,各县(市、区)均举行了首发式。截至2010年1月25日,全省礅个市、县(市、区)中有9o个统筹县(市、区)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全省590万6o周岁及以上的城乡老年人足额领到了基础养老金。早在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文件公布以前,浙江省从2006年就在29个市(县)率先启动了区别于“老农保”的新政策,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转变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的资金筹集机制,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而政府财政每年作出预算安排,注人养老金基金,确保养老金的支付能力。这与后来国家的新政策很相似,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和合理性。这些先行的市(县)正抓紧调整和完善当地的政策,做到与国家新政策接轨。

(二)充分体现新农保制度特点。浙江省新农保对象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2007年嘉兴市实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满l6周岁至6o周岁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愿一次性低缴费参加农保的各类劳动者,都将被纳入应保尽保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相比“老农保”由于纯农户参保没有相应的集体补助,因此参保不多;而新农保明确了主要参保对象,对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充分体现了新农保的普惠性、基础性和公平性。与“老农保”单纯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不同,浙江省新农保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障费的筹资机制。财政不仅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而且对参保人缴费实行补贴。市(县)、乡镇、村分级补助补贴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因而激发了农民参保积极性。浙江省新农保还具有与城保的可接续性。浙江省新农保《实施意见》的基本制度框架与城保制度相一致,区别主要在于缴费基数不同,这可通过调缴费基数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接续。

(三)大力提高新农保制度管理水平。浙江省在全国统一标准版新农保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结合本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模式实际,进行了统一软件本地化开发。该软件开发项目于2009年1o月25日启动,满足了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以及全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和统计分析的要求,2009年底完成了对全省发放基础养老金的业务支撑,2010年将完成对试点县(市、区)的业务支撑,2012年将实现全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覆盖,实现以信息化手段支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督、决策支持等工作,用信息网络系统提升浙江省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如何提高新农保覆盖面和保障水平问题。浙江省新农保制度实行以来,一些地方的小城镇户籍居民,由于他们只是改变了户口未离开土地,仍然处在既人不起城保也不能人农保的尴尬境地。新农保使农民养老金从无到有,进步意义很大。但从全省看,覆盖面依旧不高。试点的多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人数较少、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而经济欠发达、农民数量较多、人均收入低、未来养老问题突出的地区基本没有开展。浙江省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参保档次,多缴多得。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在不计利息、且现行基础养老金金额及政府补贴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假设参保人今年45岁,年缴费100元,连续缴费15年,到60岁时每月能领取养老金104元。而浙江省欠发达地区——衢州市2009年农村低保线是每月188元。也就是说该参保人l5年后所领到的养老金还不及现在衢州市农村的低保金。可见,保障水平依然偏低。

(二)如何化解新农保隐性债务保持基金可持续问题。社会养老保险是最有可能出现隐性债务的一个险种。人口老龄化以及农民社会养老意识的加强,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还具有扩大的趋势,这是一个亟需探索解决的课题。另外,浙江省新农保的社会统筹资金由财政提供,省财政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6o元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其中参保人所在市、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元。而从浙江省统计局2009年1月一8月的统计数据看,全省地方预算收入仅增长5.6%,财政支出增长达17.3%。初步测算2010年全省各级财政将为此项支出金额为45亿元,其中省财政将支出l4亿元,这会给省财政收支平衡带来不小的压力;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镇两级和村集体要承担基金筹集中的一半左右,地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对养老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三)如何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问题。随着新农保工作的普遍展开,其基金总量会急剧增加,如何利用现有基金滚存结余的运营来达到保值与增值的目的,以便渡过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危机,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据史料显示,2006年浙江省社保基金的综合收益率大约为1%~2%,而同年浙江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升了3%,社保基金基本上是处于贬值状态。由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只允许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不允许地方社保基金“入市”和直接投资,这就使新农保基金只能通过购买国债、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比较单一,增值缓慢,从长远来看将影响新农保基金的支付能力。

(四)如何实现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转续问题。随着浙江省农业劳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失地农民由城保转换到新农保、耕地农民由“老农保”转换到城保或新农保、进城农民工由“老农保”转换到城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等,势所难免。实现新农保与其他社保在全省范围内规范转续,结算不同社保政策问、不同地区间的基金,承认农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险权益,还缺乏详细的办法。提高统筹层次,解决地区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社保转续,加快信息联网为转续提供九游会国际的技术支持等,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尽管新农保确定了体制转续的相关措施,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续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能否实现农保与城保的平稳过渡,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

四、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涉及公民基本生存和健康需要的鲜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属性,属于政府的重要职能领域,需要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来启动实施。从浙江省实践看,自1990年嘉兴市政府及时捕捉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需要,较好的财政状况也促使其有能力进行制度创新,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嘉兴模式”。从2007年推动实施《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把城乡居民不重不漏、应保尽保地纳人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近年来,浙江省政府在各种文件中都强调加快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城乡统筹和社会和谐建设总体布局中。从国家政策看,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国外经验看,很多发达国家都选择了政府主导的全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大部分或全部来自国家税收,典型的如日本和英国。

(二)推进新农保全覆盖。全覆盖并不意味着城乡居民100%的覆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首创的德国,其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过了120年的发展实践,至今其实际覆盖率也未达到100%,而是9o%左右。近年来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一直处于全国领先位置,但仍未达到建立全民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各地政府应在全省统一制度模式基础上,根据不同市县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和保障水平制定具体办法,合理确定参保对象,并通过探索建立省级财政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体转移支付的分级补贴机制,实施分类保障、梯次推进,以制度优越性吸引农民自愿参保。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未必强求建立新农保制度,或许,在这些地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采取社区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增加社会救助资源的配置,提高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可能是更为有效和现实的选择。

(三)提高新农保保障水平。保障水平的提高需要个人缴费档次、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标准的提高。如果不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则是盲目和不可持续的,会给农民和地方政府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和负面影响。提高保障水平最有效的方法是提高农民收人,提高农民参保意识。一是大力发展地方经济。政府部门广泛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农村就业水平,制定相关的促农增收政策,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增收。二是积极宣传与发动,进一步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让社保政策和措施深入人心,为浙江省新农保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提高农民参保意识,转变农民传统观念,增强社会养老意识。

(四)建立多元主体筹资机制化解隐性债务。财政实力的相对不足、农村庞大的保障需求和农民养老保险沉重的历史欠账,决定了浙江省不可能由政府承担全部社会养老基金。因此,多元主体共同出资是建立新农保制度的一个重要路径选择。按照政府、集体(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筹集基金,这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相一致。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化解,需在靠政府财政投入来弥补的同时,将农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并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下统一管理,对未满缴费年限的参保农民实行补缴、延缴等方法来充实基金账户,可以较好地解决社会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问题。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篇5

一、基金类型及制度背景分析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会特征有差异,制度设置有先后,浙江失地农民基金可根据其适应性不同而分为以下模式:

1、适应欠发达地区的选择型基金。该类型考虑到当地欠发达的经济状况,为失地农民设立了可供选择的基金模式,缴费水平和给付条件结合被征地农民的失地状况、就业状况、经济情况区别对待。衢州为该类型代表城市。

衢州市地处浙西山区,与浙江其他地区相比,属于较不发达城市。2003年衢州市gdp232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4亿元。鉴于如此的经济发展状况,基金模式设计时就形成了政府承担责任相对减轻,保障范围相对缩小,给付水平相对较低这样一种低水平模式。政府承担较轻责任体现在,虽然其中政府补贴30%,但还要从中扣除部分设立为风险准备金,因而政府实际补贴不如其他模式承担的多。在征缴范围上,该类型缴费对象以被征地状况为前提,与其他地区的缴费对象以年龄为条件的设置相比,相应缩小了征缴范围。基金缴费标准各村可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个人承受能力、征地补偿费分配比例等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集体和个人各自的分担比例,因此农民个人的缴费标准与其自身的经济状况等挂钩。资金发放时,其最高给付水平是每月230元,相对其他基金模式该水平较低(具体见表一)。

2、适应较发达地区的对接型基金。该模式对本地经济发展、城市化水平均有较高要求,其设计目标是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模式,从个人基金缴费比率到基金的给付都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相关。该模式的缴费范围较广,资金给付水平较高。杭州是该种基金类型的代表城市。

杭州作为浙江省会城市,2003年gdp达到2092亿元,同年地方财政收入150.39亿元。蓬勃发展的地方经济和雄厚的地方财政使高水平的基金运行成为可能。该模式的高水平性质在模式的制度设计中可通过征缴范围和给付水映。从缴费范围看,杭州市区内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年满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失地农民均可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相较其他模式的缴费对象需与失地状况或与村制制度相联系,该模式的征缴范围较广。在给付水平上,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410元/月的,按410元发给,这一最标准都比其他地区最高档的养老金待遇高(具体见表一)。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该模式的给付水平亦同时调整。而其他地市对于给付水平调整大多采取模糊的“适时调整”办法。

杭州在基金模式的设计上从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给付水平以及养老金调整方式上体现了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接的特性。个人账户的管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金给付时,若缴费年限不满7年的,支付由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失地农民的养老金调整亦与城镇职工同步

3、适应一般发达地区的保障型基金。此种类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参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基金制度设计的,其保障水平介于选择型和对接型之间。基金征缴设多个档次,个人缴费比率和给付水平因缴费档次不同而不同。目前浙江省大部分地区都采用该模式,代表城市为宁波。

实行该模式的地市,其经济发展水平、征地数量、城市化程度、农民收入等经济社会指标均处于全省的中上水平,其经济运行状况已基本步入良性运行状态,发展过程中的“县域特征”比较明显,市场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吸纳能力,使失地农民自主就业。以宁波为例,2003年全年实现gdp1769.9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39.4亿元,城市化水平51%,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但由于其中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的户籍、居住方式、社会观念等问题还与中心城市存在较大的区别,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的现实基础不如杭州坚实。与此同时,宁波的县域经济占全市gdp的61%,经济发达的城镇人口密集,消费需求旺盛,创造了越来越多的就业机会,吸纳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就业。“只要肯吃苦,就不难在专业市场找到合适的工作。”成为很多失地农民的信条。基于这样的市场吸纳能力,政府在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的压力可以缓解的状况下,就选择了保障水平适中,以促进就业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未来养老问题。

该模式的一般做法是:资金也来源于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面,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模式;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障资金一律计入个人账户,而政府补贴部分进入统筹账户,实行个人账户优先使用原则,不足部分从统筹账户和风险准备金(按照养老保障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以应付未来的支付风险)中开支。

4、适应制度成熟的保险型基金。此种类型需建立在较完善的制度运行机制之上,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设计的,但与上述三种类型相比,享受待遇与保障对象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挂钩,从而较多强调了享受保障权利与缴费义务对等原则,体现保险性。仅有嘉兴市采取这种类型。

嘉兴市的具体做法是:缴纳基金时,按上一年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农民缴费比例为24%。缴满15年以上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不低于0.6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公布养老金最低保障数的,按最低保障数执行;低于0.6的,其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金也应同比例减少,按月发给;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由此可以看出,资金的给付水平因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不同而不同。从而使得个人享受的保障权利与缴费义务对等起来。

能够实施这种缴费与享受相对应的基金模式需要较坚实的制度基础,嘉兴能实施这样的基金模式,主要是因为其制度开发早,现在已能在较高程度上获得农民的信任。嘉兴市区早在1993年就开始了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政策与探索,于1998年底,嘉兴市就颁布了《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正式为被征地农民开办了基本养老保险。从1993年到2003年9月,嘉兴市区规划区内累计征地6.5万亩,已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人数共有3.43万人,其中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有1.53万人,至今没有出现因安置政策不当而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在保障制度已步入稳步发展阶段后,提出缴费与享受对等原则是社会保障责任共担并能够获得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嘉兴作为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先行地区,为了保证其制度长期健康运行,较多地体现对等原则,也就成为了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表一 浙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类型

注:该表数据来自浙江各地市有关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各地市2003年的统计年鉴

二 基金制度设计运行中的缺陷

各地市都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状况设计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模式,但由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是一个复杂的新课题,这些模式也,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缺陷。

1.管理体制不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头管理。浙江各地市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出台都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农业和农村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实际管理造成部门间的权力冲突与推托责任,影响了基金的筹集和发放。二是政事不分。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基金的征收、给付和运营,以及具体业务的经办,都由政府部门负责,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2.基金不能有效保值增值。目前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均是通过存入国家专业银行或少量购买国债来达到保值增值目的的。而银行利率连连下调,存入银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平均利率只有3.18%,低于物价上涨指数,这无异于是养老基金的贬值,达不到农民老有所养和稳定社会的作用,也导致某些地方为追求较高收益而违规运作基金。

3.基金长期运行存在隐患。由于缴费额的计算大都是根据静态公式计算出来的,没有考虑参保人的生存率、死亡率及资金的时间价值等保险精算因素,许多地区缴费总额与其对应的退休待遇比较,仅能支付100至120个月。而目前我国人均寿命不断提高,2004年已经到达男70岁,女74岁。那么,按照普遍领取年龄为男60、女55,支付完100或120个月的养老金后,空转运行也就极易成为可能。

4.缴费比率的合理性有待探讨。根据浙江省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以杭州为例,杭州市区失地农民平均每亩地补偿6.5万元,扣除村提留20%,个人实际获得大约5.2万元,养老保障的缴纳额占其补偿款的31.2%。而2002年杭州城区平均每亩土地的出让金为23万,那么政府补贴部分仅占政府土地出让金的7%。可见,相对政府负担而言,失地农民缴费负担过高。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篇6

基金项目:此文为2013民政厅zmzc2013077在人口老龄背景下浙江省新农村建设中的养

老保障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21世纪中国人口发展的主要旋律是人口老龄化,这是人类社会经过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后的结果。《浙江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显示,浙江省老龄化人口总量将继续保持逐渐增长的状态。2011年60岁及以上老人约占总人口的17%,2020年上升到21%,2044年将达到41%。与此同时,随着城市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持续不断地向城镇迁移,农村的老龄人口会增加,老龄化问题会更加严峻。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以及在选择在农村养老的老年人口问题必将是社会和政府关注的重点。

1我省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浙江省农村的老年人口增长较快,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省65岁及以上的农村常住老年人口为254万人,占农村常住人口的10.6%,到2012年达到了270万人,占12.5%,年均增长10.4‰,并且55~64岁人口占农村人口的11.2%,达到了241万,这些人口也将在5~10年后步入老龄人口行列。而同期农村常住人口则从2402万人下降到2166万人。

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城乡人口老龄化形势逆转。自90年代以来,农村人口老龄化明显快于城镇,城乡差距扩大。1990年浙江省农村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农村常住人口的比重为6.9%,城镇相应的比重为6.6%,两者仅相差0.3个百分点;2000年农村的比率为10.6%,城镇为7.2%,两者差距扩大到了3.4个百分点;到了2012年,农村的比率更是达到了12.5%,城镇为8.9%,差距进一步扩大到3.6个百分点。

2、我省农村养老现状分析

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保障得到基本解决。五保供养是新中国第一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目前针对“五保”老人的供养主要有三种方式:自养、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其中,将五保老人在敬老院等集中场地养老的集中供养应是最适合“五保”老人的养老方式,也是政府帮困救助的重要体现。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将城乡孤寡老人全面纳入集中供养。

家庭养老仍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城市化并不能消除社会保障在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的差距,农村养老问题仍然依靠传统的养老模式,即家庭养老,以孩子们为老人提供经济保障,生活护理和精神安慰。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28期2013年第4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农村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很好的支持。家庭养老不仅可以提供养老的经济支持,更能满足老年人需要的道德情感。根据2012年在浙江省5‰抽样调查数据显示,65岁及以上未工作的农村老年人口中, 83.9%是由其他家庭成员的支持的,只有7.9%靠退役金、养老金养老,4.2%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

3、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

加强农村杜会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虽然中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已经有超过十年的努力探索我国基本法律的实践经验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宪冯、劳动法。我们应该借鉴经验日本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措施法律,易于操作,提高系统的稳定性。

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根本问题是养老资源供给的问题。目前中国农村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个人交费。调查结果表明,农民缺乏热情根本原因是是缺乏政府支持。社会养老是以社会为主体,社会大众接受的方式,而代表社会的领导者,管理者是政府。养老保险,普遍的做法是国家出大部门资金,小部分由个人承担。世界上,131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至少129年全国城市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来源都是由政府或雇主提供。中国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比例是世界上相对比较低的。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37%,澳大利亚35%,中国只有10%左右。鉴于我国有限的政府金融资源,城乡差异较大,也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费用维持村民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设计在城市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标准,应由政府和村民共同承担保险。只有这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菜可以实现其社会保险应该是“社会”和“福利”的功能,最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险。

积极推动农民工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在外就业的务工人员已超过1.3亿人。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28期2013年第4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农民工工作由于其流动性很大,不能确定未来的预期,加上享受缴纳养老保险的收益要在几十年后才能实现,所以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希望并不是很强。了解农民工的思想状况,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应该有助于农民工的流动,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同时,应关注社会保障和土地政策,将建立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现有的土地政策结合起来考虑,引导农民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养老保障体系。一旦农民工放弃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直接将土地使用权折算成参保年数,直接进人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增加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鼓励农民工从传统的土地保障,平稳过渡到社会保障。这种制度加快了土地流转,防止土地分散,加快农民城市化的过程。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篇7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上访事件频发。究其根源是农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养老得不到保障。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更关乎千百万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研究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进而解决这一问题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于未来意义重大。

一、我国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

我国新农保试点工作自2009年开始实施,《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全国范围内的新农保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文件确立了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任务目标是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同时还对个人账户、养老金账户、待遇领取条件、待遇调整、基金管理监督、经办管理服务、相关制度衔接等都做了规定。各地也相继出台配套措施,贯彻这一政策。这一政策惠及全体农民,新农保试点也在有序地开展中,试点正也进一步扩大。国务院各部门也制定了一些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政策,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这些政策在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都有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和就业培训上,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在实践中这新农保和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政策在制度的衔接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二、国内地区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上的有益尝试

(一)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模式

1.浙江的四种模式。截止2003年底,浙江省11个市,涉及50多个县或县级市,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各市制度设计的基点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基本生活保障型。此种类型是参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的,一般设为多个档次。缴费水平与保障待遇挂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模式,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目前浙江大部分城市采取该种类型;第二,养老保险型。此种类型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设计的,强调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制,享受待遇与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挂钩,保障水平相对较高。仅有嘉兴市采取这种类型;第三,双低保障型。该种类型主要基于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及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两方面的考虑,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低缴费低享受水平进行设计,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结合模式。杭州市和台州市采取这种类型;第四,混合型。此种类型按照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失地程度及就业状况等情况,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险两种不同的制度类型。衢州市采取这种类型。

2.浙江模式的利弊。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优势在于:一是制度设计的前瞻性与保障水平的多层次性。浙江省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了其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而且在待遇水平上也体现了多层次和权利义务一定程度上相对应的原则;二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同级政府部门之间互有分工、权责对应、通力协作,共同保障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政策制定与管理过程中,浙江省政府定性定原则,省级相关五部门给予指导意见,市级政府制定试行办法,县级五部门拟定操作细则,下级部门参考上级部门政策制定细化规定。在业务分工上,以省一级为例,省土地征用领导办公室全权领导,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业务管理、发放保障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定被农民的数量和收缴资金,农业部门确定保障对象,财政部门建立专用账户、提取风险准备金、负责资金管理与监督,民政部门确认低保对象并提供低保。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其四种模式除了非劳动力无需缴费外,其他失地农民都需缴费,这就使得原本收益不多的失地农民的当前生活捉襟见肘;二是浙江模式虽能结合各地的财力、就业等市情因地制宜,但各自为政的模式使得其统筹层次较低,不易管理且成本大,可能为日后提高统筹等级带来阻力;三是采用不同模式的地区由于政策差异而非农民本身收入水平不同导致的的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加剧了地域差异,不利于社会保障公平性的维护。

(二)重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模式

重庆失地农民的问题包括失地补偿金不足和不到位,但更多的是不足的补偿金在用尽之后,就业困难和生活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问题,一次性补偿的模式使对农民的安置政策陷入了“补偿――用尽――再补偿――再用尽”的恶性循环状态。基于此,重庆市政府选择了一个长期安排的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即“政府 保险公司 农民”的三结合模式,该模式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很明显这种模式的主体是农民、政府和保险公司。农民自愿参保,政府作为农民的人招标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并负承担保值贴息和账户管理费,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账户资金的投资运营及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失地农民发放养老金。此种模式的利弊显而易见。它着眼于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长效机制,引入了市场机制且政府承担了最终责任,这些都是对传统养老保障的突破。但是单独设置这一养老模式不仅不利于养老模式的统一,可能会造成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公平,背离了社保制度建立的初衷,更有可能固化城乡二元体制。同时,年利率8%的政府保值贴息极大地考验着政府的财力,如果长期处于负重的政府财政加上监管不到位的养老保险资金运营所造成的损失,失地农民的养老钱将无法得到保障。

三、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应当注意的几点原则

1.公平性原则。市场主要解决经济公平,政府则着眼于社会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的减震器和安全网要想发挥其作用,必须处理好公平问题。细化到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上,就是要平衡失地农民与城镇职工、失地农民与未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差距,更深层次是要解决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所造成的不公平。

2.可持续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待遇领取要可持续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增加,同时更要求政府政策的可持续。今天一个政策,明天一个规定,只会造成农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最终的受害者是失地农民。

3.多层次原则。农民中也有富人,也应当使失地农民生活比原来更加富裕。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要尽量予以解决,这就要求政府要有多层次的制度设计,而非一刀切。

4.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决定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水平,只有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制度才能真正满足可持续的要求,才能妥善地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当地的发展。

5.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养老保障基金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其他资本在获取收益时的不同即更加注重安全性,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安全性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政府应当高度重视。

(二)针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一是要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只有建立起真实反映农民土地收益的标准,按此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才能够使失地农民被征地后较之从前收入有所提高,生活水平得到改善,才能使他们愿意并有能力参加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障。改变以往以征地前的土地收益为标准确定补偿款的机制,而以可计算的土地未来的收益为标准确定补偿款,补偿款不仅要弥补失去土地的损失,维持或改善其当前生活水平,还要有盈余使失地农民能够解决其就业、住房、养老保障问题;二是要坚持以货币补偿为主,实物补偿作为补充,运用多种手段各种方式满足失地农民的不同保障需求;三是要贯彻落实补偿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开补偿政策,村集体要配合政府工作加强宣传,对提留的资金比例、使用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四是提高违法违规操作的成本。对截留、侵吞以及以其他各种形式非法占有应当属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款的现象要严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追缴截留款项,还要建立惩罚性的措施,如按截留数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金,触犯法律的要从严追究法律责任等。

2.多方面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一是加强失地农民自我保障的能力。针对处于劳动年龄的失地农民加强其自我保障的能力主要是提高其就业能力与水平。对有技能或者文化水平较高的失地农民鼓励其自谋职业并在政策制度上为其营造顺利就业的绿色通道。对缺乏技能和文化水平低的失地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对实在不能解决就业的失地农民给予就业安置。总之要让想就业的失地农民参加就业,提高其自我保障能力;二是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优良传统。虽然失地农民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受到了削弱甚至不复存在,但是情感基础仍然牢固。我们要进一步巩固这一基础,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失地农民的下一代承担起其应有的赡养义务;三是发挥社会养老的作用。对经济实在困难的失地农民家庭,经需要赡养的老人申请,其赡养义务人同意去养老院的,安置在就近的养老院并对其住院及护理费用给予相应的减免;四是加强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的责任。

3.通过养老保障政策设计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衢州市绝大多数农村地区都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但是新农保实现全覆盖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城市化的进程使这些失地农民中的一部分人成为城镇居民也是大势所趋。所以在目前阶段要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与新农保、城保之前的制度衔接问题。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各地区情况,在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尽量参照浙江省的新农保、城保制度,从参保条件、费用缴纳、基金管理、待遇领取等方面借鉴,以便于日后制度的衔接和统筹等级的提高。市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数量较多的地区可优先申请新农保试点,对各地区失地农民中经济条件较好的积极引导并鼓励其参加城保。尽量减少使用城镇低保来保障达到养老保障领取条件的失地农民的养老生活。在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筹集中真正落实政府、集体、农户三方共担的原则,改变现行的政府筹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做法,通过对三农资金关于解决被农民问题的专项追加或者政府财政预算来保障政府出资。集体提留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出资的部分可先由财政部门将该部分划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待确定实际参保农民数量及缴费额度后,多余或者奖励的部分再退还给集体。

4.无论是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多方面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还是通过养老保障政策设计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积极宣传的工作方针,只有这样才能让失地农民了解其养老政策,放心地参保,才能调动其参保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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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篇8

阳气初惊蛰,微雨众卉新。3月初的北京,春风骀荡。和往年一样,“两会”如期举行。

站在新的历史高度,胸怀新的奋斗目标,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在浙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鉴往筹来、视野开阔,立论深刻、切中肯綮。

审视过去5年发生的一幕幕辉煌和艰难交织的往事,展望新世纪中国发展的美好前景,代表们集中民智,放眼全局,提出了他们的真知灼见。

创新创业,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3月5日,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满怀激情地阐述了今年政府工作基本思路。他强调指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需要把握以下原则:坚持稳中求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坚持好字优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参加全国人代会的浙江代表关注目光不约而同聚焦于此。

2007年以来,国家采取了宏观调控政策,出口退税下调,人民币相应地升值。面对这些压力,浙江企业如何面对和化解?不少代表结合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就创新、创业发展提出了真知灼见。

“浙江提出创新,对企业来说,就是给了一把金钥匙。跟随宏观调控的步子,飞跃集团的策略也跟着改变。我们思考的是怎样将缝纫机卖得贵卖得久。这就是答案。”全国人大代表、飞跃集团董事长邱继宝如是说。

“假如维持传统的制造模式不变,等于土枪拼大炮,死路一条。过去的飞跃集团,一部缝纫机100多斤重,卖价不到100元;而现在,用新技术、新材料,重量只有10来斤,而价格却飚升到1000美元。若不是创新,浙江飞跃集团的缝纫机也难以打开如今的局面。”

经过20多年的发展,“飞跃”缝纫机已经成为全国缝纫机制造行业的排头兵,在世界上打响了“中国制造”的品牌。

浙江康莱特集团董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中医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作为一位身兼企业家和科学家双重身份的人大代表,李大鹏认为,一个企业发展或者一项科研成果要获得成功,就必须站在技术的前沿。国家和有条件的企业对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攻关要高度关注,加大投入。

李大鹏提到了他们最近研究成功并获得专利的一项中药提取技术,这在世界上尚属首创。这项技术在产业化以后,可以使药物生产成本降低25%以上,而且使中药提取的纯度大大提高。

仅这一个产品的创新,就可以为国家节约10万吨石油制成的有机溶剂,“如果这项技术在全国推广,可以为国家节约数百万吨,甚至数千万吨石油资源。”

通过几位企业家的生动解读,一个“新”字跃然而出,意味着浙江企业从创业阶段迈向了创新阶段。

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教育界的代表从高校自身角度提出诸多颇有见地的建议。“我们已经制订了科研发展战略。”浙江大学校长杨卫代表介绍,政府工作报告里提出的国家中长期规划16个专项,浙江大学在其中的11项都有不同程度的介入。同时浙大也积极申请国家实验室和国家的工程研究中心。

这位院士代表的希望是,浙江大学能代表浙江省的科技创新实力和方向。此外,杨卫代表建议,除了科技创新外,大学还要加强文化创新,挖掘整理优秀传统文化,探索创新文化传播方式和手段,培养文化创意、数字媒体等领域创新人才。

近年来,一种崭新的大学模式――“创业型大学”正在涌现。10年前,哈佛商学院从事创业方面教学只有一两位教授,如今,已有20多位世界知名教授从事创业教学和研究。斯坦福大学也把创业学作为最有活力的学科交叉点。

“教育界要重视这种趋势,目前浙大设了全国首个创业学博士点,并设立浙大全球创业研究中心,探索产学研相结合模式培养创业人才。”杨卫代表说。

宁波市市长毛光烈代表也从宁波的视角去解读自主创新:“宁波正大力推进自主创新,通过创新促进创业,我们去年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和企业投入的科技经费都增长50%以上。最近浙江省有一个科技进步评价,我们得了第一名,专利申请现在还是继续上升,列全国第二位。这些都为宁波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除了重视专利技术外,建议各级政府和企业要更重视专利、品牌和技术标准,成为不同行业标准的制定者,掌握‘话语权’,真正成为行业领导者,提升我们的创业水平。”毛光烈说。

一个让宁波市长引以为豪的数据是,去年宁波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品牌企业已经达到80多家。

这两年,宁波临港经济发展比较快,按照国家的战略,当地政府要把宁波建设成为“长三角”里的一个“亚太门户”。目前,宁波正在推行一些联合创业战略,比如宁波港正在大力推进和舟山港口一体化,进展非常顺利。到2007年底,货物吞吐量达到3亿多吨,集装箱495万标箱,在世界港口排序跃进了两位。“建议完善港口集疏运网络,特别是加快宁波舟山港区高速通道建设,使联合创业尽可能拓展空间。”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李令红代表说。

“目前,民营经济发展有一些新特点。很多温州商人把生意做到了国外,在93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公司、工厂。还有的收购当地电视台。有的企业拓展营销网络。例如,森马公司没有工厂,但销售额达到40多亿元,可见营销网络之强。”温州市委书记、市长邵占维代表建议,应进一步出台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教育、医疗、卫生领域的政策。此外,目前民间借贷很活跃,需要引导和规范,在融资方面,探索成立民营经济融资机构。

协调发展,在“好”字上做大文章

3月5日上午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信息化”成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热词”之一。

“关于信息化这样的术语大概出现有15次之多。”中国电信集团浙江省电信公司董事长张新建代表细心地留意到。

“我认为,目前农村信息化存在着鸿沟需要填补。”这些年来,他深感到国家城乡间存在着巨大的“数字鸿沟”,信息化水平成为城乡协调、均衡发展障碍。

张新建解释,比如说,互联网的落户率。目前,城市的互联网普及率在全国平均有27%左右,农村约只有7%,城乡信息化的鸿沟从这里就体现出来了。

如何去填补城乡信息化鸿沟,把农村信息化有效推动下去?张新建认为,一方面要政府输血,政府为农民无偿服务;另一方面,需要市场运作。长期的政府输血而没有市场运作的机制,这就会让“先驱”变成“先烈”。要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很重要――第一,风险投资;第二,真正关注农民的互联网“创业团队”,而在浙江,已经出现了这样一批创业团队。

“形成一个有效的价值链,就是企业,加上风险投资,加上农民这个主体,逐步从‘输血’改为‘造血’,由这样市场化的价值链来填补农村信息服务的鸿沟。”

嘉兴市市长李卫宁代表说,我们一直将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推进,全市950个行政村已经有948个村通公交车,60%的农民建立了电子健康档案。目前要更重视农村发展的两个核心问题:“其一是农村土地、房子等资源如何有效转化成资本,使农村沉淀的资源充分集聚,实现资本增值。其二是现在劳动力结构非农化比较充分,基本达到60%―70%,接下来要考虑农村人口如何非农化,真正实现农民生活、生产方式的转变。”

宁波市市长毛光烈代表说,我们在农村大力推行专业合作社股份制的改革,现在有38万农民有股权。农民有了股份,更加关心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上什么项目,风险大小,收益怎么分配,农民眼睛盯着,心里有本帐。通过制度创新,可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代表们对此也深表认同。

最近几年,我国在调整产业结构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增速不一,内需不振。

“建议减少所得税率,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城市普通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宗庆后代表注意到,近些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特别是来自于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高比例增长,2007年个税增长近30%,远高于社会平均收入和cpi复合增长率。宗庆后代表说,工薪阶层是个税缴税主体,更是拉动内需主力军,企业与职工税负过重,使工薪阶层收入增长过慢,严重抑制了购买力。初次分配应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比例,减少税负,提高工薪阶层实际收入水平。

苍南县宜山镇宜一村党支部书记杨成涛代表补充说,尽管近年来,农副产品价格有所上涨,但初级价格仍偏低,大部分利润被流通环节拿去了。前段时间,杨成涛代表在韩国考察时发现,韩国的农副产品通过农协出售,制定的价格包括了农民的成本、利润。而我国的农副产品价格长期处于低水平。“农民的数量这么多,他们的收入增长不快,怎么拉动内需?”

宗庆后代表认为,过分强制性控制农产品价格,使其低于实际价值,从某种程度上是在让广大农民对城市消费者进行补贴,这是极为不合理的。而适当提高农产品价格,让价格反映真正的市场供需关系,普遍增加农民收入,是扩大分配、拉动内需的第一步。

关注民生,让更多的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医疗、社会保障、教育等民生话题成为全国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频频冲击的“热点地带”。

“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抓紧解决。”这是代表们的共同心声。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这些内容让代表们倍感振奋。

卫生资源分配不合理制约了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农村和基层,优质医疗资源十分稀缺。“没什么别没钱,有什么别有病”,这样的一句顺口溜道出了无数中低收入家庭看病难的辛酸。也许只是为了看感冒发烧之类的小病,有不少人就得巴巴地从乡下跑县城来,排队挂号到中午,拍个片子做个化验还得等到下午。看病贵、看病不方便,这是医疗卫生方面的痼疾。

作为来自医疗服务第一线的代表,温州医学院副院长吕帆很关注基层老百姓的医疗问题。在来北京之前,吕帆代表跑了几个乡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所,发现大部分已有政府配置的6组基本医疗体检设施,“但也发现一些问题,硬件设施有了,合格的全科医生仍不足,不少医学院毕业生抱怨无业可就,农村却缺好的医生,这个矛盾一直没有很好解决。”

事实上,在浙江不少地区都已推行了医生下乡活动。“但县城医生下乡后,难以真正蹲下来,过了几个月就回去了,这种方式显然治标不治本。”吕帆代表在国外考察时发现,日本一些年轻医生去农村服务两年,就可以回城市买政策优惠的房子,促使优质医疗资源流动。“目前我国农村医生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不高,与城市医生差异很大,优秀医生都不愿意去农村服务。因此,关键是要在人事制度层面进行改革,出台激励机制。例如,农村医生的福利待遇可以参照当地公务员。”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王鸣代表认为,深化卫生事业改革,主要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高等医疗教学中要大力培养全科医生。“7年制的本硕连读的学生培养固然重要,3、5年学制的全科学生也要重视培养,因为这契合了社会上群众的需求。”此外,王鸣代表还提出要改革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减少中间环节,从而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的建议。

来自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中心小学的小学教师方青代表,是一位在乡村教育战线上坚守了20年的老教师,对农村教育充满深情。3月7日下午,在浙江代表团举行的全体会议上,她代表基层教师和孩子们表达心声:“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我作为农村教师真是为自己和孩子们感到由衷的高兴。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保持农村教师的稳定,因为我们周围的好教师都在不断流向城市。”

“当他们获得‘教学新秀’或‘教学能手’称号时,有些就被城里的学校挖走了。”方青坦露真情,“学校试图挽留,但没有成功。城市的优美环境与丰厚待遇,对许多教师都有吸引力。”方青代表建议增加农村教师岗位津贴。比如,对任教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农村教师,给予岗位津贴,并且随着年限的增加而不断提高标准。

浙江省教育厅厅长刘希平代表也深有同感。他说,要让孩子们上好学,难点和重点都在农村。要把发展教育的政策支持重点,更多地放在教师队伍上。不仅要确保教师工资发放,还要确保津贴和奖金的落实,改善待遇,并吸引更多人才投身农村和困难地区的教育。

民生问题千头万绪,老年人如何幸福地安度晚年也引起了代表们的关注。浙江省民政厅厅长吴桂英代表建议推广居家养老模式,让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托、家政、经济救助等服务。她说,宁波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有一些好的经验值得借鉴。

“此外,还要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现在推进进度仍比较慢,全省只有12万张床位。”吴桂英代表建议说,最好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将养老机构像幼儿园、中小学校一样纳入城市发展、社区建设规划。在土地利用方面,根据城市老年人口增长情况,划拨土地指标;融资方面,银行降低贷款门槛;政府根据床位增加财政补贴。

杨成涛和其他3位我省的村支书代表一起,为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而呼吁建言。会内会外,他本身就是个积极的实践者和探索者。他所在的宜一村,从1992年就开始实行养老补助金制度。村里60岁以上的176位老人现在每个月能够拿到100元的养老补助金;从2005年开始,村里45岁以上的男性和35岁以上的女性,都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村集体为这些村民支付一半的保费。

杨成涛认为,农民是最讲实惠的,建立让农民能够承受、符合生活水平条件的养老保险制度,低门槛起步,分类定标准,自愿选择参保,不搞“一刀切”,可以让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养老保险现在保险费3360元一年,农民收入才多少? 农民数量多,分布广,应分档次设置多个险种,让农民自己选择。”杨成涛代表说。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篇9

2009年7月在浙江省6县(市、区)22个村开展调查,通过入户问卷调查、集中座谈、个别访谈,访问农村高龄残疾女性51人。调查发现,她们丧失了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决策和实践中必须引起各级政府足够的重视。

一、调查分析

(一)人口特征

1. 年龄分布

被调查的51人平均年龄84.27岁,其中80~84岁的31人,占总数的60.78%;85~89岁的13人,占总数的25.49%。90岁以上的7人,占总数的13.73%。

2. 残疾类型

51人中,肢残23人,占45.09%;精神残疾12人,占23.53%;视力残疾16人,占31.37%;听力残疾3人,占5.88%。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所占比例高于全省比例。高龄残疾老人机体老化,调查中许多老人因脑中风瘫痪在床;或老年痴呆或白内障而失明,使他们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但是,绝大多数高龄残疾女性并没有在当地登记为残疾人。

3. 婚姻状况

调查中,所有高龄残疾女性都有过婚史,且无一人离婚,反映了农村女性老人对婚姻家庭的重视,以及从一而终的传统婚姻模式。老人的高丧偶率不可避免,调查中,丧偶老人39人,占总数76.47%;与配偶一起生活的12人,占23.53%。

(二)主要问题

老有所养与老有所医问题突出,需要特别关照、保护。

1. 经济供养依赖性强,供养水平低

农村高龄残疾女性多数无固定收入。被调查的51人中,62.75%的老人依赖家人(指子女、孙子女或配偶)提供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政府或村集体提供津贴是第二经济来源,占31.37%;具体项目包含低保补助、空巢家庭补助、残疾人补贴、高龄老人补贴、农村老干部年终补助、征地补偿费。64.23%的老人月生活费平均支出不足300元,其中11.38%的老人没有现金支出。海宁市周王庙镇博儒桥村老人潘淑君,长期瘫痪,其子女及地方政府提供养老费每月120元,日常生活照料由其丈夫承担,强度不堪负荷。余杭区鸬鸟镇前庄村吕林珠,与患癌症儿子生活,贷款筹集的每个月509元养老保险金为儿子占用,只拿出50元给老人当生活费,老人既不就医也不吃药,处于极低水平供养状态。

调查中发现,虽然浙江许多地方近年来依托地方经济实力,建立了残疾人补贴、农村老年津贴制度,但具体实施中,高龄残疾老人行动不便,多委托子女代领,常被子女侵占,老人担心主动索要会影响亲子关系,而放弃争取权益。

2. 求医问药难,照护康复更难

51人均患有各类疾病,常见病、多发病一般不治,重急病能拖则拖。由于老年重症疾病治疗费用高,住院时间长,一旦卧床不起一般不会送到医院救治。新农合虽减轻了一些医药费,但高龄残疾妇女医药费,仍有72.06%需家人支付,20.59%的老人需自己承担医疗费用。老人患病,家庭便陷入困境。高龄残疾老人患病或卧床护理则更加困难。调查表明,老人患病后照料,配偶照料的占32.93%,子女照料的占72.36%,无人照料的占2.85%。尤其是高龄痴呆老人没有康复治疗机会,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子女不能外出打工,背上沉重债务,子女因照护或债务产生矛盾,导致家庭不和。

3. 生活单调,医疗康复需求强烈

高龄残疾老人几乎都在所居空间度日,精神生活非常单调的,独居老人更是倍感孤独。调研探访的高龄残疾老人,多数目光呆滞、神情木讷;有些残疾老人躺在床上,呈无知觉或半知觉状态,没有交流能力。她们的生命活动仅剩下吃饭、排便与睡觉。

调查显示,虽然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农村高龄残疾女性老人生活质量却很低,生存状态并不乐观。35.29%和31.37%的被调查高龄残疾妇女老人将“医疗需要”和“生活照料的需要”视为第一需求,45.10%和31.37%的老人将“增加养老费用、经济或物质供养的需要”和“医疗需要”视为第二需求。最为老人所期盼的三项需求依次为“医疗需要”、“增加养老费用等经济需要”、“生活照料的需要”。可见农村高龄残疾妇女的需求尚停留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与经济物质供养层面,精神慰籍的需求并不突出。

二、政策建议

农村高龄残疾女性,是弱势群体中的最困难群体,使她们也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中国社会政策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考虑农村高龄残疾妇女特殊情况,分年龄段、分层次、分条件地发放农民基础养老金。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人,可享受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鉴于年满60周岁老人群体是分层的,农村高龄老人和残疾老人是急需获得帮助的对象,希望有关部门提出与浙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年龄段、分层次、分条件的国家补贴预算。

(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研究建立高龄残疾老人长期照料服务补助制度。要加快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加大对村级卫生室的投入,加强村级卫生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向农村高龄、失能老人提供基本的普惠型医疗卫生服务,改善目前农村老人就医状况。建议对高龄残疾老人新农合医疗费报销比例适当提高;看病自费部分,困难老人可予减免。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高龄残疾老人长期照料服务补助制度,补助标准可综合高龄岁数、失能等级、经济状况、居住环境等要素,分成若干等级,以现金或服务券形式下发。实行“政府采购服务”,指定专人照料,给予补贴。

(三)构建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体系,针对农村高龄残疾老人最急需解决的生活照料问题,提倡构建多元化的照料服务体系。巩固家庭养老模式;开发乡镇敬老院养老护理功能,接收非五保条件的高龄残疾老人入住敬老院;充分发挥乡镇和村老年协会与邻里资源,探索建立老年互助制度,就近保障高龄、失能老人日常生活。

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篇10

第二条*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象、费率(或缴费额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业主、雇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征缴规定。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事务。

财政、审计、工商、物价、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增进协作,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情况,直接办理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或缴费额度),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全部职工应当按照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计算企业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时,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职工工首芏畎凑展彝臣凭止娑ǖ耐臣瓶诰都扑恪?lt;br>第十四条企业缴费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第十六条城镇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同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应当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其缴费基数的申报和确定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和确定办法执行。

城镇个体劳动者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为收缴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由其自行选择确定,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件或就业援助证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当月起,按上一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用人单位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十八条企业缴费单位应当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他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计算其单位缴费基数。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无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暂比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单位的缴费水平核定;无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单位的缴费水平可以比照的,暂以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

(二)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情况的,或拒不提供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毁灭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

(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对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核定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经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认定可以依法调整的,在认定的次月调整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参保次月征收的办法。对原实行当月参保当月征收的用人单位,延迟1个月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和雇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城镇个体工商户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第二十四条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机构代为收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实地检查,确认其查无下落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公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依法追缴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城镇个体劳动者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中断参保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荒馨凑兆畹椭肮すぷ时曜挤⒎胖肮すぷ实?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得缓缴。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按不同险种分别进行记账核算,并按规定渠道列支。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有关政策;

(三)拟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事务;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进行预测;

(七)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宣传和咨询工作;

(八)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二)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

(三)负责企业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管理;

(四)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费到账信息以及企业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负责向用人单位无偿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查询服务;

(六)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宣传和咨询工作;

(七)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负责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企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费率、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四)负责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无偿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查询服务;

(五)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宣传和咨询工作;

(六)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谎报和隐瞒:

(一)要求被检查人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检查;

(二)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

(三)记录、录音、拍摄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为被检查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不同险种分别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账户,分项核算,单独建账。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职工(含雇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含雇工)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缴费登记、注销缴费登记,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除依法追缴外,由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代扣代缴,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录音、拍摄或复制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销毁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