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资金范文10篇-9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时间:2023-11-16 17:24:09

社会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篇1

(中经评论·北京)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相应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制度被誉为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是经济发展的“减震器”和“助推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撑,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的长效、稳定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确保社会保险资金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持续稳定增长,是事关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大事。

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及其资金筹集机制概述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为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转,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机制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银行代扣劳动保险金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起步。范围主要涵盖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单位。企业须按月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的国家银行缴纳劳动保险金,保险对象为城镇企业职工,但职工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险费用。这是一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不分险种的“一揽子”保险计划,传统称为“劳动保险”。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行直接控管,银行严密地控管着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运行,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政府赋予的监管企业的行政职能,在广覆盖和强制性等方面无疑都具有相当的优势,所以当时劳动保险金的筹集由银行负责代扣。

第二阶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根据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需要,党中央和国务院适时提出了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1984年,无锡等部分地区开始试行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并实行企业支付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此时还是实行银行负责代扣.存入专户。但从1986年起,国家开始逐步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此时,按照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要求.银行逐渐还原其金融企业的本来身份,原来所承担的监管企业经济活动的行政职能随之消失,如果再通过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已不现实。而此时劳动部门负责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和工资管理,控制着企业的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开始走上了社会保险费征管第一线,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全部由劳动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三阶段:税务机关逐步介入社会保险费征管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适应经济社会这一发展变化的要求,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对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作了根本性改革。199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覆盖范围扩大到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及事业单位的所有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启动,工伤、生育保险通过改革试点逐步扩大。这时,个体、私营、股份制、外资经济雨后春笋般涌现,企业员工流动性大大增强,企业劳动力的管理已经基本靠市场供求来调节,工资也大部分由市场确定,劳动部门对劳动用工计划和工资控管的职能逐渐弱化,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已显得力不从心,征收管理能力随之大打折扣,对已参保单位和人员的费源控管乏力,而且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差额缴拨。的征缴机制已不适应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要求,社会保险费收缴率处于较低水平.大量应收资金收不上来.许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社会灵活就业人员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现象较为普遍.基金的支撑能力下降,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负担日益加重,已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

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地区的政府为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缓解社会保险基金巨大的支付压力,将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交给征收力度大、征管基础较好、组织收入经验丰富的税务机关征管。1995年前后,武汉、宁波两地政府决定将企业和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交给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由此开始介入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上述两地的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后,很快就扭转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乏力的局面,收入规模迅速扩大,缓解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

1998年初,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由税务机关,浙江、云南、安徽、重庆等省市在全省(市)范围内先后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1999年初,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此后,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全国已有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云南、重庆、陕西、甘肃、青海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厦门、宁波两个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费。

二、当前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的迫切性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一方面,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水平不断提高并趋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诉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跨过人均gdp1000美元的门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加快,由此带来的城乡差距加大、收入分配不公、就业和再就业难度增加等问题日益凸现。因此,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要有强大的财力做支撑和保障,因此,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使政府有可持续稳定的财力保障社会保险制度顺利运转,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才能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新能力,不断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但总体上看,法律层次较低.政策不统一、不规范,特别是从社保资金的筹集机制看,还缺乏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高效力的、规范的法律规定,普遍存在征收机关权责不一致、执法力度不强的问题.影响了社保资金的有效筹集,社保收入难以实现持续稳定的增长。因此,加快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以法律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三)是适应农村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迫切要求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而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仍有1.5亿~1.7亿人.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将持续存在。按人口城镇化水平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测算,今后20年将有3亿农村人口陆续转化为城镇人口,由此会带来大量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同时.新形势下我国就业格局呈现分散化、流动性强的特点,涌现了大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而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以“单位”为服务对象,使得大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游离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再加上法规体系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到位,大量企业漏保、企业主选择部分职工参保的现象十分普遍,使得本应在社保覆盖范围内的人员也没有应保尽保。仅从参保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看,截至2006年底的1.86亿参保人员也仅占全国总人口的14.31%.低于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20%的最低线。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大社保资金筹集力度,稳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将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和城镇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因此,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是适应农村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迫切要求。

(四)是缓解财政风险的迫切要求

社会保险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险风险上。由于全国大多数地区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级统筹,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而只能由财政来“兜底”。几年来,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来自各级财政的当期补助日益增加,尤其是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补助已由2000年的298.65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729.31亿元,2000~2005年累计达到2940.49亿元。。与此同时,地方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也在逐年加大。但对于财政而言,更大的压力在于规模庞大的个人账户空账和巨额的历史欠账。1997年以来,各地没有做实个人账户,无法割断统、账基金之间的联结,锁定统筹基金的债务。一些地方为满足当期支付需要,大量动用“中人”和“新人”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个人账户空账规模不断扩大,全国各地合计空账已达到至少8000亿元,需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弥补空账给各级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况且,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转型过程中,已经产生了3万亿元的隐性债务,还清债务需要30~40年时间,今后国家财政每年至少还要拿出1000亿元。社会保险资金缺口,已经成为引发财政风险的巨大隐患。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就是要尽可能通过当期筹集的资金来满足当期的支付需要,减轻各级财政当期对养老金的补助额负担,使得各级财政有能力逐步加大对个人账户空账和历史欠账的弥补力度。因此,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是缓解财政风险的迫切要求。

三、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

1.必须提高社会保险立法层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加快研究出台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法律关系。同时,国务院应清理规范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2.必须规范和统一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一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应将城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各类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都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并逐步将农村纳入进来,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二是统一缴费基数。要明确和统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特别是要明确作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范围和口径。其中,要分别制定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基数政策,建议个人缴费基数按照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计算,并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进行复核。三是统一缴费比例。在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和保证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统一各险种的缴费比例,改变地区间和行业间缴费比例不一致的格局,公平企业负担水平,增强政策的稳定性。

3.必须以法律形式赋予征收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加快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赋予征收机关在社保费征管中有权依法对缴费人采取查封、扣押、拍卖资产及银行扣款等强制手段,并相应调低滞纳金比例,彻底解决征收工作中执法手段不强和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二)尽快明确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费惟一征收主体,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

1.尽快明确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费的惟一征收主体。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是有利于真正落实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社保资金安全:二是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减轻财政的“兜底”压力;三是有利于充分利用政府现有资源.节约行政成本;四是有利于方便缴费人税、费统缴,减轻缴费人事务性负担和遵从成本;五是有利于加快政府从管理型职能向服务型职能的转变,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从繁杂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个人账户的管理、享受待遇资格的认定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因此,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惟一的征收主体,实现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五个费种的统一合并征收。

2.完善征管职能。在统一征收主体的同时,也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明确其享有缴费登记、接受缴费申报、核定缴费基数、费款征收、检查处罚等与征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责,充分发挥税务机关掌握费源、便于核实缴费基数等组织收入的优势,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快速增长。

3.优化征管模式。探索实行以信息化网络为平台.以缴费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为基础.以查账评估、重点稽查为手段的征管模式。其核心是通过缴费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明晰缴费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责任,提高缴费人的参保意识。要按照“税费一体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将社保费比照税收进行管理,统一征管信息平台.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在费源管理、缴费评估、分类管理、缴费服务等方面,积极借鉴税收征管中行之有效的征管制度和措施,不断加大征管力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推行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国库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三)科学合理划分部门职责,建立高效的分工协作机制

在统一征收主体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划分各部门的职责,建立“政府领导,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审计监督”的高效的分工协作机制。

1.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政策、制度标准的制定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整合,集中精力做好社会保险登记、个人账户的管理、享受待遇资格的认定以及社会化发放工作,提高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社会保险预算,负责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拨付.并承担对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及支出使用的监管职能。税务机关行使独立自主的征收职责.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审计部门依法定期对社保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2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各部门在职责明确的基础上,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提高整体行政效能。要建立固定的协作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探讨和解决征收管理中的难点和问题。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入定期对账制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3.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税务机关、财政、劳动保障、国库、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传递和反馈保险登记信息、征收数据、入库信息等,提高各部门信息利用效率,共同做好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过程监管,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

1切实发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作用。要把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设在同级人大相关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对各部门的职能履行情况进行评定,并定期予以通报。

2重点加强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审计部门要将社保基金审计列为定期开展的重点工作,逐步将过去以社保基金使用情况的事后审计为主转向对社保资金的全程跟踪审计,通过审计促使各部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基金收支两条线和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督。同时,各有关部门也要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篇2

1.社会保险统筹参差不齐,实施范围窄。企业为利润目标人为压低职工缴费基数,导致员工利益受损,同时又隐藏社会稳定隐患。补充保险制度度的推广力度不够,实施范围窄。国家虽然已经出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各种补充保险政策,但因企业领导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思想认识的制约,很多有能力建立补充保险的企业并没建立相应的补充保险制度。2.社会保险资金存在问题。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的作用,所以理应有充足的资金保障。社会成员的老、弱、病、残、孕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社会保险就是当社会成员遇到这种情况时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从而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现。而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中,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保险支出的多少往往与企业效益直接挂钩,社会保险资金不够稳定。3.社会保险的落实不到位。社会保险的落实不到位是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来说,社会保险在某些方面只存在于形式上,缺乏强有力的贯彻和落实,并且社会保险落实的责任体制不够明确,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致使社会保险的落实存在滞后现象,往往起不到及时救助的作用,使得社会保险失去了它本身存在的意义。

二、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缺乏科学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是当前我国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仍然存在覆盖范围比较窄、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基础比较薄弱、资金支付压力大、部分社会群体社会保险待遇不合理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种种原因制约着中国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的科学化发展。2.监督力度不够。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而社会保险就是劳动者在遇到上述风险事故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将会使上述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实现。3.相关立法不完善,政策执行不到位。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比如开创社会保险先河的德国,就是在1883年由政府颁布《劳工疾病保险法》,堪称世界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虽已于2011年7月颁布并实施,但其中的一些规定在地方并没有真整得到贯彻执行。如: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云南省并未彻底执行,在职职工死亡两费仍然由企业承担。

三、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保障措施

1.建立完善的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保障体系是解决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另一个重要举措。当前,现代社会保险是面对社会全体成员的,广泛涉及各集团、各阶层的利益,只有直接出面进行组织管理,通过政府的收入分配政策,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鉴于此,国企需要与政府起由政府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就成为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建立科学化的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社会保险体制要求资金保障要到位,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要广要宽,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实施细则,切实保障在职人员的社会管理。2.扩大资金规模。过去,我国社会保险资金主要由企业承担,造成企业不堪重负,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因此而难以维持下去。我们知道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但由于人们在文化水平、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就会造成收入上的差距。扩大资金规模是我国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解决的一项重要措施。资金问题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聚集成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给予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此外,要建立国有企业内部相对独立和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险资金保障系统,确保社会保险成为有源之水。国有企业必须依靠自我积累基金,城市居民和职工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保障的项目和内容甚多,所需资金数量大,无论过去或现在国家和企业都不能统一包揽,即使国家以后富强起来,国家和企业也不可能把社会保险所有项目的费用全部包揽,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来承担。要进行国有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的社会化管理,作为社会化分配形式的社会保险必须要求实行集中统一的社会化管理。这种社会化管理就是由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险职能部门统一制定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并由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险专管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对象。3.加大社会保险保障的监督力度。目前,我国国企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社会保险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社会保险责任落实不到位等,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加强对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的落实及时有效,通过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国企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和避免,将损失降至最低,切实保障企业在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和自身需求。

四、结语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篇3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规范

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

(一)定义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是一个复合的概念。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税(费)征收机构进行各种社会保险收支活动后,最后由社会保险的结余资金形成。由于完全积累制或部分积累制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是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或者解决制度运行支付危机的物质基础。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核算、反映和监督某项经济活动的管理工作。综合上面两个概念,从会计的视角研究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单独反映和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成果,最终达到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社会保险会计规范建设的必要性

其实早在社会保险制度建成之初,一个核算和监督社会保险资金运营状况的职位就随之产生了。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社会保险模式的影响,社会保险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融为一体,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运动目标和方式,下表是我国2010年-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累计结余的数据:以上每一项都是由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大险种汇总费用的收支合计构成,其中基金累积结余是指以往年份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差额累积和当年度基金投资获得的收益的总和。在五年间每一项指标都有显著地增长,其中随着基金收入的增长,基金支出从15018.9亿元增长至33002.7亿元,增长了2倍多;基金累积结余从第一年的23407.5亿元,到5年后直线上升52462.3亿元,增幅达到近2.24倍。如此可观的社会保险基金数据,不仅显示出我国社会保险事业通过各方不断努力和划时代的改革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和步入了正确的轨道,同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也被提上议程。社会保险基金不仅关乎国家的发展改革,说到底还是人民的养命钱。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可以根据参保人、劳动者、国家政策制定者、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等不同对象的要求,完整地提供其关注的不同方面的社会保险资金的运营详情,以供使用者评价基金运行的效率和保值增值的程度,最终,为政策制定者做出正确决策和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信息数据支持。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发展的建议

(一)增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独立性

社会保险预算是指将社会保险资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的投资活动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资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投资运营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平稳发展。在建立预算管理时,要遵循全面性和统一性、法制化和规范化以及独立性与专门性原则,严格规范各项收支行为,防止滥支超支。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模式是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模式,这种将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和结余同政府公共预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收支情况,不分界限融为一体地预算模式,虽然能够增强资金的协调性,但是实践的困难比较大,编制方法复杂,独立性较差,会影响基金的流动和使用。建议选用基金预算模式或者政府公共预算下的二级预算模式,以增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独立性。

(二)加快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法制化发展

我国从1999年开始重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并与此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规范化文件。目前在此领域仍适用的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但是三者在很多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缺乏基金会计知识的理论指导,会计要素命名不统一。根据不同的规范得出的会计信息之间不能通用,信息间不能进行整合,最终无法得出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总体运行情况,也无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效率进行客观地分析比较。2016年由财政部公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文件向用来征集社会大众不同阶层的看法和建议。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将新时代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的要求纳入其中,统一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素的名称,修改并制定了很多会计科目应该包含的规范化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将原来不统一核算原则统一为权责发生制。还有很多细节上的变更都做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向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规范化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希望尽快将其落实成为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针对基金运行的不同环节,强化会计预测和监督的职能

社会保险资金运行和操作过程的由三个主要步骤组成:第一项,征收社会保险费(税),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收取的对象范围和比例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将不同地区的收取社会保险费(税)汇总,在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通过统一的审查和归档,最终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基金支付,劳动者遇到各种风险,影响其基本生活时,按规定的标准支付社会保险金。在以上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有大量的资金参与,通过发挥会计基本核算的作用,确保资金数额的完整性以外,更应该加强其对资金的预测评估和监督的作用。不仅可以强化资金保值增值的程度,增强基金的安全性,同时给社会保险基金的市场投资带来多样性和科学化的选择,最终从效率的角度看可以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

作者:郭敬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邓大松著.社会保险(第二版)[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篇4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服务,并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尽管都是筹资手段,但在理论与政策实践中,费与税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此,可以通过列表来展示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见下表)。

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与预期效果分析

通过列表,我们可以初步了解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基本区别。目前讨论的问题虽然在名称上被称为社会保障税,但事实上只是社会保险税,因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客观上不可能来自现阶段讨论的所谓社会保障税,它只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或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及相关收费项目等。因此,社会保障税的讨论,实质上是对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作出重大变革。

那么,费改税的目的是什么呢?若从理论及政策实践角度加以概括,则不外乎有三:一是变革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即改变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统帐结合模式)的初衷,恢复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试图增强强制性,提高征缴率;三是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的统一,促使社会保险走向高度社会化和全民化。据此,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其一,通过费改税来改变正在确立中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并重建现收现付制是可能的,但政府的信誉将面临危机,引起的社会震荡也将很大,况且现收现付制根本无法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从而正在成为许多国家改革的对象,是否值得为了重建制度的目标来改变筹资模式,还值得商榷。其二,费改成税是否一定会增进强制性,实践效果并非如此,因为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费与征税均应当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性是否强,并不决定于"费"与"税"的名称,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例如,许多国家就完全能够通过征费方式来实现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目标,而有的采取征税方式的国家一旦遇到经济危机亦难以完成社会保险筹资任务。我国目前遇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难,强制性不够是一个方面(它包括《社会保险法》未出台、地方政府对企业的保护与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等),而国有企业效益不良以及国家寄希望于非国有企业消化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等直接相关。因此,依靠费改税来增强社会保险筹资的强制性的设想显然并不成立。其三,费改税后,税率自然走向统一,这对于实现公平负担、待遇平等的目标显然有直接促进作用,但对于发展中的大国,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政府财力有限、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目前能否统一起来或者统一后可能带来什么新的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研究。可见,目前讨论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并不明确。

费改税的预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发展加上税收制度的刚性发展,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且被强化、巩固,其好处是能够缓和现阶段养老保险等的支付压力,风险是使未来潜在的支付危机进一步扩大,并完全可能重走发达国家或福利国家的老路;二是政府财政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制度的间接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在现有制度模式中应当是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其好处主要是计划方便、管理简单,风险则是政府财政必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这种风险且会因社会保险部门无需承担筹资与资金管理的责任(即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财政之间的中间隔离层缺位)而被放大;三是有利于促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化,即社会保险供款率、待遇标准将因征税而迅速统一,统筹层次亦会因统一征税而自然提升,其风险则是必然出现所筹资金逆向流动、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等现象,进而激化地区之间的矛盾。可见,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效果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

三、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制约因素分析

就像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都是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手段一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也都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手段。然而,这两种手段又毕竟是有区别的,筹资方式的改变,并不仅仅限于筹资方式本身,它必然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反过来也接受着社会保险制度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决定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一方面,普惠制社会保障一般选择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资金,而选择制或非普惠制社会保障制度则一般采取征费方式来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取征费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税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选择部分或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适宜采取征费方式。因此,如果我国要改变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就应当先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此后才是筹资方式的选择。若选择征税方式,则应废除正在确立中的统帐结合型社会保险制度或明确取消个人帐户,重新确立普惠制与现收现付型社会保险制度;若既要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基金,又想维持统帐结合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将无法自圆其说,在政策实践上将陷入新的利益冲突之中。

第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征税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税率统一,而一国之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平衡是实现税率统一的现实条件,这在发达国家或小国家可以做到,在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却难以做到,而征费则可以灵活一些。以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地区发展不平衡是一个客观事实,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难以完全改变。因此,在社会保险供款率方面,既要避免因差别过大而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竞争环境不公平的现象,同时也要避免因标准统一而损害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使有限的供款率差别的存在成为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第三,国民经济发展状态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经济发展状态不好,大批企业连生存都十分困难,费改税不仅同样不会有好效果,反而会进一步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筹资的强制性与政府的权威性,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因社会保险制度造成大批企业破产等,国家就可能需要考虑社会风险的承受程度;如果经济发展状态良好,无论征税或征费,均可以实现资金筹集的目标。目前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尚未实现、非国有企业难以普遍承受同一供款率的社会保险负担,费改税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显然很难预料。

第四,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而社会保险费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征集社会保险资金,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要求亦不似社会保险税。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能实行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就肯定会针对职工、公务员、农民等设计不同的制度,再如是将数亿工业劳动者统一纳入工伤社会保险还是让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并存仍需探讨,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是否将劳动者全部纳入一元化的制度范围亦是一个大问号,在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并非一元化的条件下,征费改成征税便缺乏可行性;再如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如果将工伤、生育、疾病保险等统筹到省级乃至全国的层次,其结果就可能导致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脱节,因而亦有着商榷的必要。

第五,国家的财政调控能力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国家财政实力雄厚,财政调控能力强,通过征税方式将社会保险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范畴则具有可控性;反之,如果国家财政实力薄弱,财政调控能力弱,一旦将社会保险资金作为税收并纳入财政范畴,则完全可能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与冲击。如果采取征费方式,即让社会保险资金在财政体外循环,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构成为社会保险资金的第一责任者,而政府财政则构成为第二或最终责任者,第一责任者的存在事实上可以起到控制风险、过滤责任的作用,从而成为减轻政府财政直接责任的重要环节。

此外,国有单位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补偿、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障职责的划分、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以及目前社会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不同阶层的利益分歧大,等等,均是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不容忽略的现实制约因素。

四、政策建议:认真研究,审慎决策,社会保险费改税缓行

基于前述分析,用社会保险税取代社会保险费,至少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目标模糊,是重新确立社会保险制度还是为筹资而改变筹资方式,并不明确;二是条件不成熟,即制约因素甚多,一旦以税代费必然遇到新的阻力与问题;三是技术障碍甚多,如税种设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管机构、部门衔接等等,每一个问题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均可能给本来就困难重重的社会保险制度带来新的伤害;四是预期效果具有不确定性,而社会保险制度在客观上已不允许再经历重大的波折;五是与国外社会保障改革、发展趋势不相吻合,因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趋势均是促使社会保险基金与国家财政保持一定距离甚至完全分离,以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我平衡能力和劳动者自我保障能力,同时避免给政府财政带来难以预料的冲击。

从现实出发,我认为较为理性的政策建议是如下三项:

第一,认真研究。即以国际社会为背景,以中国现实国情及其发展趋势为基本出发点,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标尺,以两分法为基本手段,继续对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及筹资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客观评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明了两者差别,比较两者优劣,全面把握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所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制约因素。

第二,审慎决策。在以统帐结合模式为基本特征的新型社会保险制度正在确立之中的背景下,再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行重大变革,必然对现有制度模式及其走势产生极为重大而复杂的影响。因此,不能简单否定征费的优势,不能低估征税可能遇到的阻力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对费改税问题缺乏全面而充分的论证,并难以肯定费改税后的效果一定大于改革前的效果且潜在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决策部门不宜匆忙决策;否则,就可能埋下隐患或导致事倍功半甚至前功尽弃的后果。

第三,费改税应当缓行。基于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已逐渐深入人心,占主体地位的养老、医疗保险均采用统帐结合模式,以及维护政府形象及信誉乃至其他诸现实因素的制约,均决定了即使国家确定社会保险税是社会保险费的改革方向,目前也应当缓行。即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努力发展经济,努力促使国有企业解困,努力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同时扩大财政支持的力度。

五、基本结论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篇5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服务,并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尽管都是筹资手段,但在理论与政策实践中,费与税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此,可以通过列表来展示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见下表)。

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与预期效果分析

通过列表,我们可以初步了解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基本区别。目前讨论的问题虽然在名称上被称为社会保障税,但事实上只是社会保险税,因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客观上不可能来自现阶段讨论的所谓社会保障税,它只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或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及相关收费项目等。因此,社会保障税的讨论,实质上是对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作出重大变革。

那么,费改税的目的是什么呢?若从理论及政策实践角度加以概括,则不外乎有三:一是变革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即改变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统帐结合模式)的初衷,恢复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试图增强强制性,提高征缴率;三是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的统一,促使社会保险走向高度社会化和全民化。据此,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其一,通过费改税来改变正在确立中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并重建现收现付制是可能的,但政府的信誉将面临危机,引起的社会震荡也将很大,况且现收现付制根本无法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从而正在成为许多国家改革的对象,是否值得为了重建制度的目标来改变筹资模式,还值得商榷。其二,费改成税是否一定会增进强制性,实践效果并非如此,因为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费与征税均应当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性是否强,并不决定于"费"与"税"的名称,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例如,许多国家就完全能够通过征费方式来实现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目标,而有的采取征税方式的国家一旦遇到经济危机亦难以完成社会保险筹资任务。我国目前遇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难,强制性不够是一个方面(它包括《社会保险法》未出台、地方政府对企业的保护与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等),而国有企业效益不良以及国家寄希望于非国有企业消化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等直接相关。因此,依靠费改税来增强社会保险筹资的强制性的设想显然并不成立。其三,费改税后,税率自然走向统一,这对于实现公平负担、待遇平等的目标显然有直接促进作用,但对于发展中的大国,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政府财力有限、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目前能否统一起来或者统一后可能带来什么新的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研究。可见,目前讨论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并不明确。

费改税的预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发展加上税收制度的刚性发展,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且被强化、巩固,其好处是能够缓和现阶段养老保险等的支付压力,风险是使未来潜在的支付危机进一步扩大,并完全可能重走发达国家或福利国家的老路;二是政府财政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制度的间接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在现有制度模式中应当是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其好处主要是计划方便、管理简单,风险则是政府财政必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这种风险且会因社会保险部门无需承担筹资与资金管理的责任(即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财政之间的中间隔离层缺位)而被放大;三是有利于促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化,即社会保险供款率、待遇标准将因征税而迅速统一,统筹层次亦会因统一征税而自然提升,其风险则是必然出现所筹资金逆向流动、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等现象,进而激化地区之间的矛盾。可见,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效果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

三、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制约因素分析

就像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都是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手段一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也都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手段。然而,这两种手段又毕竟是有区别的,筹资方式的改变,并不仅仅限于筹资方式本身,它必然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反过来也接受着社会保险制度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决定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一方面,普惠制社会保障一般选择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资金,而选择制或非普惠制社会保障制度则一般采取征费方式来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取征费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税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选择部分或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适宜采取征费方式。因此,如果我国要改变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就应当先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此后才是筹资方式的选择。若选择征税方式,则应废除正在确立中的统帐结合型社会保险制度或明确取消个人帐户,重新确立普惠制与现收现付型社会保险制度;若既要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基金,又想维持统帐结合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将无法自圆其说,在政策实践上将陷入新的利益冲突之中。

第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征税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税率统一,而一国之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平衡是实现税率统一的现实条件,这在发达国家或小国家可以做到,在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却难以做到,而征费则可以灵活一些。以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地区发展不平衡是一个客观事实,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难以完全改变。因此,在社会保险供款率方面,既要避免因差别过大而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竞争环境不公平的现象,同时也要避免因标准统一而损害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使有限的供款率差别的存在成为现阶段的必然选择。第三,国民经济发展状态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经济发展状态不好,大批企业连生存都十分困难,费改税不仅同样不会有好效果,反而会进一步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筹资的强制性与政府的权威性,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因社会保险制度造成大批企业破产等,国家就可能需要考虑社会风险的承受程度;如果经济发展状态良好,无论征税或征费,均可以实现资金筹集的目标。目前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尚未实现、非国有企业难以普遍承受同一供款率的社会保险负担,费改税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显然很难预料。

第四,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而社会保险费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征集社会保险资金,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要求亦不似社会保险税。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能实行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就肯定会针对职工、公务员、农民等设计不同的制度,再如是将数亿工业劳动者统一纳入工伤社会保险还是让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并存仍需探讨,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是否将劳动者全部纳入一元化的制度范围亦是一个大问号,在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并非一元化的条件下,征费改成征税便缺乏可行性;再如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如果将工伤、生育、疾病保险等统筹到省级乃至全国的层次,其结果就可能导致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脱节,因而亦有着商榷的必要。

第五,国家的财政调控能力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国家财政实力雄厚,财政调控能力强,通过征税方式将社会保险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范畴则具有可控性;反之,如果国家财政实力薄弱,财政调控能力弱,一旦将社会保险资金作为税收并纳入财政范畴,则完全可能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与冲击。如果采取征费方式,即让社会保险资金在财政体外循环,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构成为社会保险资金的第一责任者,而政府财政则构成为第二或最终责任者,第一责任者的存在事实上可以起到控制风险、过滤责任的作用,从而成为减轻政府财政直接责任的重要环节。

此外,国有单位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补偿、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障职责的划分、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以及目前社会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不同阶层的利益分歧大,等等,均是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不容忽略的现实制约因素。

四、政策建议:认真研究,审慎决策,社会保险费改税缓行

基于前述分析,用社会保险税取代社会保险费,至少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目标模糊,是重新确立社会保险制度还是为筹资而改变筹资方式,并不明确;二是条件不成熟,即制约因素甚多,一旦以税代费必然遇到新的阻力与问题;三是技术障碍甚多,如税种设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管机构、部门衔接等等,每一个问题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均可能给本来就困难重重的社会保险制度带来新的伤害;四是预期效果具有不确定性,而社会保险制度在客观上已不允许再经历重大的波折;五是与国外社会保障改革、发展趋势不相吻合,因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趋势均是促使社会保险基金与国家财政保持一定距离甚至完全分离,以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我平衡能力和劳动者自我保障能力,同时避免给政府财政带来难以预料的冲击。

从现实出发,我认为较为理性的政策建议是如下三项:

第一,认真研究。即以国际社会为背景,以中国现实国情及其发展趋势为基本出发点,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标尺,以两分法为基本手段,继续对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及筹资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客观评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明了两者差别,比较两者优劣,全面把握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所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制约因素。

第二,审慎决策。在以统帐结合模式为基本特征的新型社会保险制度正在确立之中的背景下,再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行重大变革,必然对现有制度模式及其走势产生极为重大而复杂的影响。因此,不能简单否定征费的优势,不能低估征税可能遇到的阻力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对费改税问题缺乏全面而充分的论证,并难以肯定费改税后的效果一定大于改革前的效果且潜在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决策部门不宜匆忙决策;否则,就可能埋下隐患或导致事倍功半甚至前功尽弃的后果。

第三,费改税应当缓行。基于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已逐渐深入人心,占主体地位的养老、医疗保险均采用统帐结合模式,以及维护政府形象及信誉乃至其他诸现实因素的制约,均决定了即使国家确定社会保险税是社会保险费的改革方向,目前也应当缓行。即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努力发展经济,努力促使国有企业解困,努力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同时扩大财政支持的力度。

五、基本结论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篇6

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商业银行和购买国债,可以保证基金的安全,但基金投资渠道受到限制。一般地,在名义利率高的年份,往往通货膨胀严重;而在物价稳定的年份,往往伴随名义利率不断下降,这两种情况下社会保险基金都很难实现保值增值。所以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为改变投资方式简单、投资效益不高的局面,纷纷通过放松管制和加强政府协助等方法,积极拓宽养老基金投资渠道,推进养老基金(即我国的社保基金)私有化和运营的证券化进程。

发达国家社保基金发展现状

拓宽投资渠道在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很有特色。美国的做法是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于共同基金。共同基金将社会保险基金聚集在一起,以取得最高投资收益为目标,由投资专家操作共同基金的营运,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债券、股票等各种渠道,使基金获得了较高收益。加拿大为保证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也成立专门投资机构,配备或聘请投资专家来专门从事基金投资。为降低风险,基金的50%委托政府投资或购买政府债券,另外50%分别投资股票和企业债券等,并把银行存款视为没有办法的办法。英国于1980年专门成立国民投资与贷款办事处,接受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经营社会保险基金,一部分按国家规定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另一部分用于短期信贷,特别是借给政府作短期用款。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存款;(2)信托存款;(3)不动产投资;(4)有价证券投资;(5)直接贷款或委托贷款。在金融市场健全的条件下,普通股票是真正能够抵制通货膨胀影响的投资方式之一。1999年初美国总统克林顿在他发表的国情咨文中提出,今后15年内,将从联邦政府预算盈余中拿出2.7万亿美元用于社会保障计划。而其中的25%即6750亿美元将投入股票市场以提高投资收益。

养老基金运作私有化养老社会保障的私有化改革是有关国家在面临人口严重老化、传统的现收现付式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日益不堪重负的情况下,对本国的养老保障制度进行的一种战略性的调整。它实际上是将提供退休收入的责任由政府部门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到职工个人身上。以美国为例,美国社保基金管理局的预测表明:到2019年社会保险税收本金利息和开始不能满足当时的支付需求。

私有化的基本方向是推行个人帐户制,并给予个人以一定的投资选择权以提高养老基金的服务水平。以下给出几个养老基金运作较为成功的案例。

案例1:最早实施私有化改革的是智利,主要措施是,加入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个人可从21家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中任选一家开立自己的个人帐户,养老基金之间是竞争关系,类似于美国的共同基金。这些基金按法规要求对股票和债券进行组合投资。投保人可以非常方便地将自己的帐户挪向另外一家公司。由雇主每月按其工资的10%代其向个人帐户缴纳保险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职工个人帐户养老储蓄的投资,职工退休后可将本金和投资收益一次性,

或者按月从个人帐户提取。

案例2:新加坡的私人退休体系和智利又有所不同。新加坡的私人养老基金体系初步建立于1955年。居民必须为自己的各种未来可能的消费需求进行储蓄:退休、医疗费用、教育甚至房屋购买等。雇员和雇主各支付相当于工资20%的资金。

其他国家如意大利、秘鲁、墨西哥、阿根廷、哥伦比亚、玻利维亚、乌拉圭等也纷纷实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推行个人帐户制的好处在于:(1)有利于应付日益严重的人口老化问题。(2)利用个人退休帐户的强制储蓄功能,可提高国民储蓄水平。(3)通过在养老基金的管理方面引进竞争机制来提高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养老基金运营的证券化世界主要国家越来越多的养老基金涉足证券市场,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养老基金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已经是证券市场上主要的投资者之一;也是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稳定力量。

举一组数据来分析,这种趋势是确定无疑的。20世纪60年代养老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伦敦证券交易所为10%,纽约证券交易所低于10%;但在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比例都已超过30%。除新加坡、比利时和法国外,表中其余15个国家和地区的股票投资比例均有所上升,其中股票投资比例最高的是香港(83.08%),其次是英国(79.02%)。另外股票投资比例增长速度最快的是挪威、丹麦与荷兰。资本趋利的本性必将引导资本流向收益高的金融资产。据统计,美国完全用于购买政府特别国债的养老基金的年收益率只有7%,而主要投资股市的养老基金收益率为12-15%。智利的21个养老基金在1981-1995年间的年平均收益率达13.5%。大大高于同期国债的收益。

养老基金的证券化还体现在海外证券市场投资的比例不断增加。在养老基金大举向证券市场投资的同时,为分散风险,世界主要国家纷纷放宽养老基金海外投资的比例限制。如在欧洲,过去养老基金的80%实行“户内管理”(即强调投资国内证券市场),现在则在管理方式和投资政策上强化“户外管理”,越来越关注海外股票市场。发展中国家也存在这一趋势。比如,2000年8月底,智利养老基金在境外的投资额占这类私人企业养老金经营总额的11.45%。该国中央银行人士近日透露,政府已向议会提交法案,准备把目前对养老金在境外投资的比例限制由现在的15%逐步放宽到35%。

我国社保基金与证券市场

从某种程度上讲,社会保障基金与证券市场可以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减持实现国有资产的变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资金,解决社会保障基金转型期的资金窘迫;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各种证券、债务组合或金融创新帮助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的大量滚存资金可以托起证券市场,成为活跃和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在欧美的经济体系中社保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支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其资金的60%-70%由社保基金充实。这一点很值得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基金改革中予以借鉴。而且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已开始发展的情况下,提及由社保基金充实证券市场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能性。

社保基金的投资要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在银行存款、国债安全但不能满足保值增值要求的今天,社保基金急需一种收益比国债大,风险比股票小的金融工具,开放式基金恰好满足了这样的要求。而且,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以随时追加或收回资金,这既可以满足社保基金流动性的要求,同时又可以适应社保基金结余额下不断变动的需要。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水平低下,致使基金行政管理机构与基金投资营运机构分设的呼声日益高涨。据悉,相应的政策即将出台。一旦管理与运营分离,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交付基金管理公司,利用基金管理公司专业人员的知识、经验降低管理价格和管理风险无疑是最为明智之举。

在国外成熟市场,不仅基金品种丰富,保险公司还通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管理、由控股公司的投资子公司管理等多种方式进行保险投资。

保险资金入市既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随著我国中央银行多次降息,保险公司的传统产品发展遇到了不小的困难。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受限制过多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障碍。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对于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资金入市还存在投资品种单一和渠道不畅的问题,更希望进一步开放保险资金入市的投资范围,特别是能让保险公司参与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篇7

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商业银行和购买国债,可以保证基金的安全,但基金投资渠道受到限制。一般地,在名义利率高的年份,往往通货膨胀严重;而在物价稳定的年份,往往伴随名义利率不断下降,这两种情况下社会保险基金都很难实现保值增值。所以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为改变投资方式简单、投资效益不高的局面,纷纷通过放松管制和加强政府协助等方法,积极拓宽养老基金投资渠道,推进养老基金(即我国的社保基金)私有化和运营的证券化进程。

发达国家社保基金发展现状

拓宽投资渠道在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很有特色。美国的做法是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于共同基金。共同基金将社会保险基金聚集在一起,以取得最高投资收益为目标,由投资专家操作共同基金的营运,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债券、股票等各种渠道,使基金获得了较高收益。加拿大为保证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也成立专门投资机构,配备或聘请投资专家来专门从事基金投资。为降低风险,基金的50%委托政府投资或购买政府债券,另外50%分别投资股票和企业债券等,并把银行存款视为没有办法的办法。英国于1980年专门成立国民投资与贷款办事处,接受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经营社会保险基金,一部分按国家规定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另一部分用于短期信贷,特别是借给政府作短期用款。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存款;(2)信托存款;(3)不动产投资;(4)有价证券投资;(5)直接贷款或委托贷款。在金融市场健全的条件下,普通股票是真正能够抵制通货膨胀影响的投资方式之一。1999年初美国总统克林顿在他发表的国情咨文中提出,今后15年内,将从联邦政府预算盈余中拿出2.7万亿美元用于社会保障计划。而其中的25%即6750亿美元将投入股票市场以提高投资收益。

养老基金运作私有化养老社会保障的私有化改革是有关国家在面临人口严重老化、传统的现收现付式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日益不堪重负的情况下,对本国的养老保障制度进行的一种战略性的调整。它实际上是将提供退休收入的责任由政府部门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到职工个人身上。以美国为例,美国社保基金管理局的预测表明:到2019年社会保险税收本金利息和开始不能满足当时的支付需求。

私有化的基本方向是推行个人帐户制,并给予个人以一定的投资选择权以提高养老基金的服务水平。以下给出几个养老基金运作较为成功的案例。

案例1:最早实施私有化改革的是智利,主要措施是,加入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个人可从21家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中任选一家开立自己的个人帐户,养老基金之间是竞争关系,类似于美国的共同基金。这些基金按法规要求对股票和债券进行组合投资。投保人可以非常方便地将自己的帐户挪向另外一家公司。由雇主每月按其工资的10%代其向个人帐户缴纳保险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职工个人帐户养老储蓄的投资,职工退休后可将本金和投资收益一次性,

或者按月从个人帐户提取。

案例2:新加坡的私人退休体系和智利又有所不同。新加坡的私人养老基金体系初步建立于1955年。居民必须为自己的各种未来可能的消费需求进行储蓄:退休、医疗费用、教育甚至房屋购买等。雇员和雇主各支付相当于工资20%的资金。

其他国家如意大利、秘鲁、墨西哥、阿根廷、哥伦比亚、玻利维亚、乌拉圭等也纷纷实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推行个人帐户制的好处在于:(1)有利于应付日益严重的人口老化问题。(2)利用个人退休帐户的强制储蓄功能,可提高国民储蓄水平。(3)通过在养老基金的管理方面引进竞争机制来提高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养老基金运营的证券化世界主要国家越来越多的养老基金涉足证券市场,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养老基金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已经是证券市场上主要的投资者之一;也是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稳定力量。

举一组数据来分析,这种趋势是确定无疑的。20世纪60年代养老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伦敦证券交易所为10%,纽约证券交易所低于10%;但在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比例都已超过30%。除新加坡、比利时和法国外,表中其余15个国家和地区的股票投资比例均有所上升,其中股票投资比例最高的是香港(83.08%),其次是英国(79.02%)。另外股票投资比例增长速度最快的是挪威、丹麦与荷兰。资本趋利的本性必将引导资本流向收益高的金融资产。据统计,美国完全用于购买政府特别国债的养老基金的年收益率只有7%,而主要投资股市的养老基金收益率为12-15%。智利的21个养老基金在1981-1995年间的年平均收益率达13.5%。大大高于同期国债的收益。

养老基金的证券化还体现在海外证券市场投资的比例不断增加。在养老基金大举向证券市场投资的同时,为分散风险,世界主要国家纷纷放宽养老基金海外投资的比例限制。如在欧洲,过去养老基金的80%实行“户内管理”(即强调投资国内证券市场),现在则在管理方式和投资政策上强化“户外管理”,越来越关注海外股票市场。发展中国家也存在这一趋势。比如,2000年8月底,智利养老基金在境外的投资额占这类私人企业养老金经营总额的11.45%。该国中央银行人士近日透露,政府已向议会提交法案,准备把目前对养老金在境外投资的比例限制由现在的15%逐步放宽到35%。

我国社保基金与证券市场

从某种程度上讲,社会保障基金与证券市场可以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减持实现国有资产的变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资金,解决社会保障基金转型期的资金窘迫;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各种证券、债务组合或金融创新帮助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的大量滚存资金可以托起证券市场,成为活跃和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在欧美的经济体系中社保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支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其资金的60%-70%由社保基金充实。这一点很值得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基金改革中予以借鉴。而且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已开始发展的情况下,提及由社保基金充实证券市场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能性。

社保基金的投资要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在银行存款、国债安全但不能满足保值增值要求的今天,社保基金急需一种收益比国债大,风险比股票小的金融工具,开放式基金恰好满足了这样的要求。而且,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以随时追加或收回资金,这既可以满足社保基金流动性的要求,同时又可以适应社保基金结余额下不断变动的需要。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水平低下,致使基金行政管理机构与基金投资营运机构分设的呼声日益高涨。据悉,相应的政策即将出台。一旦管理与运营分离,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交付基金管理公司,利用基金管理公司专业人员的知识、经验降低管理价格和管理风险无疑是最为明智之举。

在国外成熟市场,不仅基金品种丰富,保险公司还通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管理、由控股公司的投资子公司管理等多种方式进行保险投资。公务员之家9游会真人第一品牌的版权所有

保险资金入市既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随著我国中央银行多次降息,保险公司的传统产品发展遇到了不小的困难。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受限制过多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障碍。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对于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资金入市还存在投资品种单一和渠道不畅的问题,更希望进一步开放保险资金入市的投资范围,特别是能让保险公司参与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篇8

一、安置完善原则。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遵循“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完善范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长江水利枢纽工程坝区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批〔1996〕124号)核定的坝区15.277平方公里红线范围内的农村生产安置移民,含按照坝区移民政策实施的集镇、居民点占地生产安置移民。

三、安置完善对象。1993年后工程坝区征地、并进行生产安置登记在册的坝区农村移民。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对象的具体确定以原安置时的历史资料为准:凡原生产安置人口核定表、移民安置卡将生产安置对象确定到人的,本次核定不准变更;原生产安置人口只核定到户、未确定到人的,采用原已核定到人的方法,一次性核定,一经确定,不予变更。在确定的生产安置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对象:

(一)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农业安置人员。

四、安置完善方式。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教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本生活保障:本方案实施时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以下称一类人员)且符合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条件的人员,政府按生产安置指标,参照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助10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二)基本养老保险:本方案实施时年满18周岁、男不满60周岁或女不满55周岁(以下称二类人员)且符合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条件的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参加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按生产安置指标和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补助10年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三)职业教育培训:本方案实施时不满18周岁且符合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条件的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培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方案所指年龄确定时限为:2012年12月31日。坝区生产安置移民是否属完善安置对象,属于哪种完善安置方式,严格以此时限确定。

六、办理程序。镇人民政府依据移民生产安置基础资料和户籍资料,对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对象和符合安置完善条件的对象进行清理审核,张榜公示,对公示结果复核审定。符合工程坝区生产安置完善条件、自愿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移民,应在2012年11月25日前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照(8张),办理《县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审批表》;经所在村(居)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县移民局认定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办理参保手续,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所有参保手续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结,逾期不再办理。

七、补缴标准。工程坝区移民确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年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缴。

八、政府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所需资金,从工程坝区移民专项资金中解决。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坝区移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专款专用,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兑付给个人。

九、本方案实施时,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本方案实施时已在社会保险部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不再按一类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凭缴费依据,在不超过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基本生活保障费限额内,补助其个人缴费部分。

(二)本方案实施前已在社会保险部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养老保险资金用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限额内,续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有结余的,可凭缴费依据对过去已缴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

十、本方案实施时二类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养老保险资金,只能用于补缴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最早时限不得超过1996年1月1日,其应享受政府补助的养老保险资金缴完后按第十一条规定续保。

十一、续保规定。二类人员按本方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属灵活就业的应继续按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保;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十二、户口临时迁出人员处理。工程坝区移民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部队服役、大中专院校就读和其他人员,由所在村(居)委会登记造册,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报县移民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待其返乡入户后,再按本方案补办基本生活保障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十三、一类人员保障待遇。在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缴费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待遇证》。从2009年1月起按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5%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随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一类人员参保后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其缴费部分未领取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其死亡时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十四、二类人员保障待遇。二类人员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15年及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退休证》。其基本养老金按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办法计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休后死亡的,执行我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

十五、政府补助资金计划财务管理。对政府补助的工程坝区移民生产安置完善资金,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计划,报县移民局审核后下达计划并拨付资金。工程坝区移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由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险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工程坝区移民基本生活保障费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如坝区移民基本生活保障费账户出现缺口,由县财政局解决。工程坝区移民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镇人民政府划入社会保险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工程坝区移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专户。每年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核定后,申请财政部门据实划拨并缴入地税部门。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篇9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思考

论文摘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关键是要根据我国农村的现状建立适合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农民为使年老不能再从事劳动时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缴纳部分保险金,在他们达到一定年龄后,有权向国家或有关保险机构申请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的仍然是根据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经过十多年的运行,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方案在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也已逐渐显露出来,具体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养老保险建设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撑

实践中的主要依据,一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方案和1995年颁布实施的通知》,以及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二是相关文件内容: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六大报告中的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关领导关于重视“三农”问题和农村保障问题的讲话。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另外,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基金的流失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转。

2.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结构错位

农村养老保险运行多年的实践表明:资金来源问题是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只规定了国家应对保险资金的筹集给予政策扶持,而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在集体经济日益薄弱的情况下,这样的“软约束”必然导致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参保者缴费负担重,保障水平低且参保人数不断下降。据测算,在199071999年期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参保者人均累计农村养老保险费仅230元,月均养老金仅3.5元,根本无法保证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结构错位是导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根本性制度原因,我国应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3.管理体制不顺,监管不力,流失严重

其一是管理体制不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的现实:民政部门管一块、卫生部门管一块、社保部门管一块、这种条块分割的现实造成了政策协调、资源共享等诸方面的人为矛盾,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推动和开展。其二是养老保障基金管理和增值问题较多。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在中国,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独立管理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门又受当地政府的管理,所以,当地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便时有发生,使农民的养老钱失去了保障。

二、重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津制度的设想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关键是要根据我国农村的现状建立适合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制。

1.合理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农民社会保险事业的保障,是农民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同时,有没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发展来看,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以国家立法为基本前提,并依靠法治来保证实施。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险法律框架应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修改宪法。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负有义不容辞的保护责任。虽然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也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纵观宪法条文的规定,涉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只有退休制度和公民获得物质保障的制度,但退休制度将农民排除在外,而物质保障是针对全体公中的困难群体。鉴于农民的生存状况和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应当通过修改宪法,增加保护包括农民在内的弱势群体的根本性原则,使宪法真正成为农民的“权利保障法”,使宪法成为农民社会保险的母法,从而使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有较高的法律起点,通过加强农民社会保险上位法的保护,使农民社会保险立法有足够的法律权威。

其次,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保险问题,我国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法律框架,包括国务院的决定和省一级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法律,但还没有出台国家层次的专门法律。在我国农民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立法者必须提供适当的制度保证,宏观上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该制度的实施作出明确规定和统一筹划,使之有法可依,规范操作,克服随意性,使城乡社会保险在宏观上达到统一。

第三,制定保护农民权益的综合性法律。我国在立法实践中一直非常重视和强调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如全国人大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特殊保护的法律。但由于城乡差距的存在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农民在就业竞争、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问题,明显处于弱者的位置。因此,要尽快制定和出台保护我国全体农民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用法律确定农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最后,制定专门的农民社会保险法》。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保障都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如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并在1957年扩大到全体农民。日本在1971年,丹麦、芬兰在1977年,美国在1990年也都建立了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而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是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所以应当就农民的社会保险专门立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农民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性质、对象和标准,规范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有法可依。

2.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上,我国走的是一条“城乡分割保障”的道路,国家承担了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大部分建制成本,却忽略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资金需要。有学者说得好,“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不是城里人独有的资产,更不是国有企业职工独有的资产”。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政府虽不可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为农民提供全面的、高标准的养老保险待遇,但国家应从公平的角度为广大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建立起“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从世界已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和地区看,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涵盖农村地区,其保障对象包括全部农村人口,其中有相当数量是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另一方面,相对于城镇居民,我国农村居民的收人水平普遍较低,所以政府理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尤其是中央政府不仅应该制定各项法规和政策,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加以规范和引导,更应该承担必要的财政责任,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投人。实际上,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运行的情况来看,各国中央财政通常会投人很大比例的社会保障资金。据资料显示,1991年瑞典、英国、加拿大、美国的社会保障总支出中,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占~1j56.4%、31.8%、36.4%、28.7%1994年欧盟国家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有36%来自国家财政,而我国2000年即使在中央大幅度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的情况下,这一比重还只有4.5%,而且其中大部分还投到了城镇,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扶持很少。政府可采用各级政府财政按比例分担的方式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扶持。

社会保险资金范文篇10

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部令第12号)和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有关政策规定,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

(二)**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三)**年底尚未纳入基金管理的一次性趸交及破产、转制企业提留的社会保险资金;

(四)**年底尚未变现的属于社会保险性质的实物资产。

二、检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主要检查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收缴率等情况;

2.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及是否存在违规支出等情况;

3.结余基金管理情况。主要检查结余基金的分布状况、部门之间对账情况、优惠利率执行情况,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违纪违规情况;

4.社会保险费清欠及历年累计欠费情况;

5.未回收纠正的社会保险被挤占挪用基金和其他违纪违规基金;

(二)尚未纳入基金管理的一次性趸交及破产、转制企业提留的社会保险资金分布以及核算和管理情况。

(三)尚未变现的属于社会保险费性质的实物资产现状、未变现原因及核算和管理情况。

(四)审计部门**年对13个市、县审计检查出的基金违纪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安排在8月份,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自查,对有关问题予以整改;第二阶段为市级抽查阶段,时间安排在9月1日至9月15日,由各市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抽查;第三阶段为省级抽查阶段,时间安排在9月16日至10月15日,由省里组织对省本级及各市、县(市、区)的抽查工作。

四、检查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表(见附表,可下载)并写出自查报告(主要内容为包括: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在8月31日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将自查表及自查报告(一式二份)上报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将自查表及自查报告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及市本级的自查情况,开展抽查,并写出本地区自查及抽查的综合报告,本地区自查汇总表、综合报告以及所属县(市、区)、市本级的自查表、自查报告,在9月2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我厅将结合各地的自查和抽查情况组织省本级及各市、县(市、区)的抽查工作,写出全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